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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及生产企业代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

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结合《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要求,现将南京关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及生产企业代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申请生产企业代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递交《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申请书》(附件1),由海关书面审核合格后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要求发放生产企业代码。企业将获得的生产企业代码印刷或铸压在包装容器上。

二、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实施周期管理(含周期检验和周期内抽检),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性能检验周期:

(一)性能检验周期分为1个月、3个月和6个月三个档次。海关按照行业标准SN/T 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的要求对企业每种设计型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该型号产品的性能检验周期确定为3个月。若连续三个性能检验周期合格,该型号产品的原性能检验周期升一档(如原性能检验周期为3个月的,则升一档,调整为6个月);若发生一次周期检验或周期内抽检不合格,原性能检验周期降一档(如原性能检验周期为3个月的,则降一档,调整为1个月)。

(二)实施周期管理的产品,如遇企业生产地址迁移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原材料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海关应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该产品的性能检验周期调整为3个月;检验发现不合格的,性能检验周期调整为1个月。

(三)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因企业原因造成无法完成周期检验的,则周期自动停止;再次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时需抽样送检,合格后原性能检验周期降一档。

(四)性能检验周期为6个月的,如遇上述性能检验周期升一档的情形,6个月的周期不再变更;原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的,如遇上述性能检验周期降一档的情形,1个月的周期不再变更。

三、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时,海关根据以下情况出具单证:

(一)申报产品为已实施周期管理且在周期内的(企业应在申报时提交企业符合性声明,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海关经核验申报信息无误后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二)申报产品为代码企业首次申请的或实施周期管理产品超周期后申请的,海关针对申报批次抽样并送实验室进行全项目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注销等事项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由海关重新发放或注销代码。

五、本公告实施前,已经获得生产企业代码的包装容器生产企业由所在地海关告知变更后的生产企业代码,企业无须再次申请,相关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原实施周期管理产品的性能检验周期保持不变,本公告实施后,该产品性能检验周期的调整依照本公告要求进行。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3号附件17《南京海关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申请书

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南京海关

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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