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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0449.3-95)
使 用 鉴 定(钢桶部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抽样数量、鉴定方法及判定准则。
本规程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净重不超过400kg,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方法的鉴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内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或等于0.025m3的气体喷雾剂、气体容器,以及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包装的鉴定。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 技术要求
3.1 申清单、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清楚一致,与实物相符。
3.2 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灌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3.3 容器的包装内别应高于或等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货物要求的包装类。
3.4 包装件上铸印或印刷的标记、出运(生产)批号应牢、清晰。
3.5 危险货物不允许撒漏在内、外包装之间。
3.6 固体危险货物不得超过性能检验时的容量。
3.7 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容器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
3.8 包装容器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引起危险的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3.9 采用液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的品种、规格及充灌量应符合规定。
3.10 采用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惰性气体的质量、充灌量应符合规定。
3.11 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带内涂(镀)层容器,须提供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
3.12 首次出口《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申清人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种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能报告。
3.13 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包装容器,不得起任何影响包装容器强度的化学反应。
3.14 内包装应牢固地固定在外包装内。防止在正常运输中发生破裂、戳穿或渗漏。当内包装为易碎或易戳穿容器时,必须使用不与内装货物起危险化学反应的衬垫材料。
3.15 衬垫及防震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而降低其防震效果。
3.16 密封圈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而失去密封效果或影响货物品质。
3.17 采用牢固封口时,危险不得从封口中漏出。
3.18 采用液密封口时,将包装件横置(封口置于最低部位),液体不得从封口中渗漏出来。
3.19 上述未列名的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
4 抽样
4.1 同一品种、规格、含量的危险货物盛装在同一类型、材类、规格的包装中为一报验批,批量最大为10 000件。
4.2 从报验批中随机抽取样本数件,应注意从不同生产批中抽取。
4.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件
报验数量
样本大小
1~90
5
91~150
8
151~280
13
281~500
20
501~1 200
32
1 201~3 200
50
3 201~10 000
80
5 鉴定方法
5.3 桶(罐)类包装的鉴定
5.3.1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5.3.2 开口桶(罐)应配以合适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紧箍,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扳手箍应销牢。
5.3.3 凡用封识的包装件,封识应完好。
5.4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直径小于或等于0.15m且容积小于0.025 m3的气体喷雾剂、气体容器的鉴定。
5.4.1 充灌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安全压力。
5.4.2 将样本全部浸入55℃水槽里,当内容物达到55℃时,不允许渗漏。内充灌物对热敏感或容器在55℃时会软化的塑料容器,则水槽温度控制在20℃~30℃之间。当内容物达到此温度时不会渗漏,除此之外还须取一只样本浸在55℃水槽中,不允许渗漏或永久性变形。允许塑料在加温软化时可变形,但绝不允许渗漏。
6 判定准则
6.1 样本均符合技术要求和鉴定方法中相关内容的规定,判该批合格。
6.2 样本有一件不符合技术要求和鉴定方法中任何一条相关内容的规定,判该批不合格。
6.3 不合格处理
6.3.1 不合格样本在表2范围内允许复验一次,须在企业对全批货物整理后进行。
6.3.2 允许复验的不合格样本数及复验抽样数见表2。
表2 允许复验的不合格样本数及抽样数 件
报验数量
样本大小
允许复验的不合格样本数
复验样本大小
1~90
5
1
10
91~150
8
1
16
151~280
13
1~2
26
281~500
20
1~3
40
501~1 200
32
1~5
64
1 201~3 200
50
1~7
100
3 201~10 000
80
1~10
160
6.3.3 判定准则
按6.1条、6.2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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