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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0449.1-95)
总 则(钢桶部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包装形式、材质、代码及标记的标示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净重不超过400kg、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本规程不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内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或等于0.025m3的气体喷雾剂、气体容器、以及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2 术语
2.1 复合包装
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包装,一旦组装好后,无论在充灌、贮存、运输和卸空时,始终是一个单一的整体。
2.2 组合包装
为了运输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包装,装在一个外包装内形成的包装组合。
2.3封闭器
用于封住容器开口的装置。
2.4 吸附性材料
吸收和滞留液体的材料,一旦发生包装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完全被滞留在该材料里。
2.5牢固封口
所装的固体货物在正常搬运中不致漏出的封口。
2.6 液密封口
容器经过封口后,其封口不再透液体。
2.7 气密封口
容器经进封口后,其封口不再透蒸气。
2.8 闭口桶
桶顶或桶身设有孔径不大于7 cm 的注入口或透气口的桶。
2.9 开口桶
注入口或透气口孔径大于7 cm,或桶的一端用箍或其它方法把桶盖紧箍在桶身上,且可拆卸的桶。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每一包装件上必须清晰、牢固地标明标记、标志、毛重、净重、唛头。
3.1.2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结构要合理、防护性能好。它的设计模式、工艺、材质适合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特性,能经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一般风险,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运输和装卸,起到保护货物的作用。
3.1.3 除第1类、第2类、第6.2类和第7类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所装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类别:
Ⅰ类包装:适用于高度危险的货物
Ⅱ类包装:适用于中度危险的货物
Ⅲ类包装:适用于低度危险的货物
3.1.4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包装内,该包装的构造和密封性应能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引起的任何渗漏或破损,包装的外部不应粘附任何危险物质。
3.1.5 包装的材料不得与所装货物起化学反应,产生危险产物或削弱包装强度。
3.1.6 首次使用塑料容器或内涂(渡)层容器装危险货物时,必须进6个月以上的相容性试验,合格后方充许盛装该危险货物。
3.1.7 无论是新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或修复的包装,均应按SN0449.2-95进行性能试验。组合包装在进行跌落试验前,对需要进行预处理的内、外包装按SN0449.2-95中5.1.1条、5.1.2条、 5.1.4条分别对内、外包装进行预处理后,按出运形式组合后进行跌落试验。灌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包装必须按SN0449.2-95中5.5条、5.6条进行渗漏试验和液压试验,当它所衬的吸附材料足以吸附所有液体,不会导致外包装强度降低或从外包装渗漏出来,可免做以上两项试验。包装在盛装或交付运输前必须对每个包装进行检查,保证没有锈蚀、没有污染或其它损坏。
3.1.8 当包装充灌液体时必须留有足够的预留容积,确保在55℃时液体不能完全充满包装容器。
3.1.9 内包装应牢固地固定在外包装内,防止在正常运输中发生破裂、戳穿而渗漏。当内包装为易碎、易戳穿容器时,必须使用不与内装物起危险化学反应的衬垫材料。
3.1.10 盛装浸湿或稀释物质的包装在贮运期间,其封闭装置应能有效地保证液体(水、溶剂或钝感剂)的百分比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3.1.11 外包装的性能和壁厚,能确保在运输中不会因摩擦发热改变内装物的化学稳定性而产生危险。
3.1.12 在同一外包装内,不充许装有可能相互起危险反应的物质。
3.1.13 为了防止由于温度上升或其它原因造成危险品散发出气体而使内压升高,包装可安装一个通气孔,用以排气,但须考虑所排放气体的毒性、易燃性的排放量,不会造成危险。通气孔设计应能达到正常运输中,能防渗漏和外界物质的侵入,也可改变包装结构,达到防止由于内在或外来因素造成压力增加而引起的危险。
3.1.14 当包装设有装水的双层外壳时,应在水内加足够量的防冻剂,以防止水在运输中冻结。
3.1.15 如果危险货物的包装内会逐渐产生相当大的内压时,则该包装的构造应能防止由于内压或外来因素造成内部压力增加而引起的容器破裂。
3.1.16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对包装采取牢固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3.1.17 罐装喷雾剂、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1Mpa、其内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不大于0.15m,且容积小于0.025m3
3.1.18 罐装喷雾剂、气体、液化气体容器上的阀门必须有保护装置。
3.2 特殊要求
3.2.1 盛装爆炸品的包装用钉及无保护层的金属封闭装置,不能穿透外包装的内壁,除非内包装能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
3.2.2 盛装液体爆炸品的封闭装置,必须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
3.2.3 不同性质的爆炸品不应包装在一起。但充许混合包装时应做到包装件内任何部份发生意外爆炸都不会传给其它部份。
3.2.4 如果钢桶的壳体为双重卷边接合式,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炸物嵌入凹缝中。
3.2.5 铝桶或钢桶的封闭装置应具有合适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具有螺纹,应保证爆炸物不会嵌入螺纹内。
3.2.6 ……
3.2.7 ……
3.2.8 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品,通过对爆炸品的设计或包装设计或者同时通过两种方法设计,对其引发装置有效保护,使之不受电磁辐射影响。
3.2.9 装有发火或引发装置的爆炸品,必须有效地加以保护,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意外事故。
3.2.10 内包装里盛装具有爆炸危险副标志的有机过氧化物,必须固定在外包装里,其,内包装、配件、衬垫材料保证在正常运输期间不会产生任何危险移动。
3.2.11 所有盛装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必须达到液封口要求。如果因气体散发会产生显著内部压力的有机过氧化物,可在包装上装一个通气口。但散发的气体应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否则灌量应受到限制。
3.2.12 有机过氧化物组合包装,应衬有足够数量不燃烧的衬垫材料。一旦发生泄漏,能完全吸附、滞留全部有机过氧化物,且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分解而造成危险。
3.2.13 灌装有机过氧化物包装容器的材料,不得对该有机过氧化物起催化作用或产生其它危险。可选用与该拟装有机过氧化物相容的涂(镀)层或者用惰性材料做衬垫。
3.2.14 对需要减敏的有机过氧化物应选择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的有机液体稀释剂,添加进有机过氧化物中进行减敏。
3.2.15 对需要温度控制的有机过化物,其包装、贮存、运输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中。
3.3 上述未列名的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
4 包装形式、材质及代码
4.1 下列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的形式
1 桶
2 木琵琶桶
3 罐
4 箱
5 袋
6 复合包装
4.2 下列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包装容器材质
A 钢
B 铝
C 天然木
D 胶合板(柳条)
F 再生木
G 纤维板
H 塑料材料
L 纺织品
M 纸
P 玻璃、瓷器或陶器
4.3 包装代码
4.3.1包装代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包装形式。如桶、罐、箱等。
第二部分:一个或多个的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材质。如钢、铝、塑料等。
第三部分: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所属形式以内的包装类型。
4.3.2 ……
4.3.3 ……
4.4 包装代码、类型和最大容积、最大净重,见包装内型和代码表。
包装类型和代码表
型式
材质
类型
代码
最大容积
L
最大净重
kg
1 桶
A
闭口钢桶
1A1
450
400
开口钢桶
1A2
450
400
3 罐
A
闭口钢桶
3A1
60
120
开口钢桶
3A2
60
120
6 复合包装
H
在钢桶内
6HA1
250
250
在钢条或钢皮箱内
6HA2
60
75
P
在钢桶内
6PA1
60
75
在钢条或钢皮箱内
6PA2
60
75
5 标记
5.1 每一个包装,均应具有与包装本身相适应的清晰、牢固的标记。其内容包括:
5.1.1 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号
本符号只能用来证明包装符合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对于模压金属包装容器,可用大写英文字母“UN”作为符号。
5.1.2 根据第4章标明代码。
5.1.3 标明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已顺利通过检验的包装类别字母:
X 表示Ⅰ类包装
Y 表示Ⅱ类包装
 Z 表示Ⅲ类包装
5.1.4标明最大允许的密度或毛重。凡无内包装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其盛装物品应标明密度、密度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一位数。但当密度不超过1.2时可省去此项。凡盛装固体或有内包装的包装,应标明最大毛重,以kg为单位。
5.1.5 如果包装用于运输固体或有内包装,用英文字母“S”标示。如果已顺利通过液压拭验,则用“KPa”为单位标示试验压力,该数精确到十位数。
5.1.6 标明包装制造年份的后两位数。
5.1.7 标明包装生产国家代号。
5.1.8 标明包装生产厂所在地检验机构代号。
5.1.9 标明包装生产厂代号
5.1.10 标明包装生产批次用“PI:×××标示。标在生产厂代号的后面。塑料桶(罐)的生产月份(批次),可在包装容器适当部位用以下图形表示。
5.1.11 修复后的包装代码标示
5.1.11.1 标明修复国家代号。
5.1.11.2
标明修复单位所在地检验机构代号。
5.1.11.3 标明修复单位代号。
5.1.11.4 标明修复年份的后两位数。
5.1.11.5 用“R”表示修复标记。通过渗漏试验的还要加上“L”字母。
5.2 标记示例
5.2.1 新包装的标记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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