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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GB/T 15170-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容量为0.1~16L工业用薄钢板圆罐(以下简称圆罐)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圆罐的制造、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T 4857.3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
GB/T 13040 包装术语 金属容器
GB 13251 包装容器 钢桶封闭器
3 术语、符号、代号
3.1 术语
术语应符合GB/T 13040的规定。
3.2 符号
H——外高
h——内高
D——外径
d——内径
d1——罐顶内径
d2——罐底内径
3.3 代号
T——罐型带有锥度
S——罐型不带锥度
Ⅰ——一级圆罐
Ⅱ——二级圆罐
Ⅲ——三级圆罐
4 圆罐分类
4.1 圆罐分为六类二种型式,见表1。
表1
类别
公称容量
圆罐型式图
备注
1
4
10
16
2
4
10
16
可在盖上
加小开口
3
4
8
10
16
可加提梁
4
4
8
10
16
可加提梁
5
1
2
4
8
10
可加提梁
6
0.1
0.3
0.5
1
2
4
可加提梁
4.2 结构尺寸
4.2.1 1、2类T型圆罐尺寸、结构见图1、图2和表2。
表2 mm
类别
公称容量
L
d1
d2
h
尺寸
偏差
尺寸
偏差
尺寸
偏差
1、2
4
10
16
170
227
285
+2
160
213
272
+2
206
280
267
+2
4.2.2 3、4类S型圆罐尺寸、结构见图3和表3。
表3 mm
类别
公称容量
L
d
h
尺寸
偏差
尺寸
偏差
3、4
4
8
10
16
165
211
225
260
+2
194
235
265
311
+2
4.2.3 第5类S型圆罐尺寸、结构见图4和表4。
表4 mm
类别
公称容量
L
d
h
尺寸
偏差
尺寸
偏差
5
1
2
4
8
10
108
120
165
+1
111
170
194
+1
211
+2
235
+2
225
+2
265
+3
4.2.4 第6类S型圆罐尺寸、结构见图5和表5。
表5 mm
类别
公称容量
L
d
h
尺寸
偏差
尺寸
偏差
6
0.1
0.3
0.5
1
2
4
53
77
88
108
120
165
+2
55
76
97
111
170
194
+1
4.2.5 特殊和品种的圆罐可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执行。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外观要求
圆罐内外表面应光滑圆整、无锈蚀。卷边均匀无皱纹、毛刺、铁舌。焊缝均匀齐整无渣,漆膜色泽一致,无起皱、起泡、流挂、露底等明显缺陷。印刷图案文字清晰端正,套印准确。
5.1.2 圆罐结构尺寸应符合本标准4.2条的规定。
5.1.3 圆罐顶部应设置封闭器,并应符合GB 13251的规定。封闭器装配后的高度应低于卷边沿口。
5.1.4 圆罐用油墨、涂料、密封填料、钢板、钢丝的性能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
5.1.5 卫生要求
用于盛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药品的圆罐,其密封填料和内涂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标准和规定。
5.2 性能要求
5.2.1 圆罐气密试验、液压试验、跌落试验见表6。
表6 mm
项目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6类
气密(表压)
kPa
加盖前
20
20
20
20
加盖后
10
10
液压 kPa
100
100
跌落高度 m
1.2
0.8
1.2
0.8
1.2
0.8
1.2
0.8
1.2
0.8
1.2
0.8
5.2.2 圆罐堆码试验
圆罐堆码试验高度为3.0 m,经检验无开裂和渗漏或引起堆码不稳定的变形,0.5L以下的圆罐不做此项试验。
5.2.3 提梁、提环强度试验
圆罐应能承受相当于三倍公称容量水的试验载荷,经检验提梁、提环不得脱落和开裂。
6 试验方法
6.1 结构尺寸及外观检验
以通用量具检测结构尺寸,目测检查外观质量。
6.2 气密试验
对于1、2类圆罐在锁装前用试压设备进行此项试验,锁装后的圆罐其试验方法同3、4类。
将3、4类圆罐在其顶部安装压力表(压力表量程为0~60kPa,精度不低于1.5级)与压缩空气源连接,各部位安装应牢固,保证密封良好。然后向圆罐内充入压缩空气,达到规定压力值并保持恒压2min后将其浸入水中,或在制造接缝、卷边、封闭器等部位涂刷皂液。卸压后罐型不变,经检验无漏气。
6.3 液压试验
对于1、2、5、6类圆罐不进行此项试验。
将3、4类圆罐安装压力表(压力表量程为0~200kPa,精度不低于2级),其连接方式同6.2,然后启动液压泵(泵压不大于300kPa,输出压力应稳定),向圆罐内充水,达到规定压力值并保持恒压5min,经检验无渗漏。
6.4 跌落试验
按GB/T 4857.5的规定,将每件样品内按表7要求充装内装物,圆罐不做温湿度预处理,跌落部位见表7。
表7 mm
类别
内装物
填充物
密度,kg/m3
碰撞部位
1、2、5、6
干燥砂和木屑
容量的95%
1200
选边缘6点
和5-6线
3、4
容量的95%
1000
对于3、4类圆罐,跌落后在其适当部位钻一小孔,使得内外压力平衡,5min后,检查有无渗漏。
6.5 堆码试验
按GB/T 4857.3规定的方法进行,所加载荷由下式决定:
F=K(H-h)w/h
式中:F——堆码载荷,N;
H——堆码高度,m;
h——圆罐高度,m;
w——圆罐盛装物品后的重量,N;
K——劣变系数,取值为1。
6.6 提梁、提环强度试验
将提梁或提环用适当的方法悬吊,加载至规定值,并保持5min。
7 检验规则
7.1 圆罐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
7.2 圆罐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本标准5.1.1、5.1.2、5.2.1中气密试验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7.2.2 型式检验
7.2.2.1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7.2.2.2 型式检验条件
圆罐生产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季度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圆罐应逐批检查。生产厂以每班产量为一批,用户以交货量为一批。检查批应由同型号、同等级、同种类、同生产条件制造的产品组成。按GB/T 2828,抽样方案选择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7.4 本标准5.1.1、5.1.2、5.1.3规定的基本要求,其检查水平规定为特殊检查水平S-2,合格质量水平为6.5抽取样本数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批量范围
正常一次抽验
IL=S-2 AQL=6.5
加严一次抽验
IL=S-2 AQL=6.5
样本数
合格
判定数
不合格
判定数
样本数
合格
判定数
不合格
判定数
1~150
2
0
1
3
0
1
151~35 000
8
1
2
13
1
2
≥35 001
13
2
3
7.5 本标准5.2规定的检验项目,其检查水平规定为特殊检查水平S-2,合格质量水平为2.5,抽取样本数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批量范围
正常一次抽验
IL=S-2 AQL=2.5
加严一次抽验
IL=S-2 AQL=2.5
样本数
合格
判定数
不合格
判定数
样本数
合格
判定数
不合格
判定数
1~35 000
5
0
1
8
0
1
≥35 001
20
1
2
32
1
2
7.6 判定规则
7.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7.6.1.1 本标准5.1.1、5.1.2、5.1.3规定的要求应逐项进行检验,其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当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表8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6.1.2 本标准5.2.1中气密试验进行检验时,当不合格样品数大于或等于表9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6.2.1 本标准5.1.1、5.1.2、5.1.3规定的要求应逐项进行检验,其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当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表8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6.2.2 本标准5.2规定的要求应逐项进行检验,其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当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表9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7 验收规则
对合格批应整批接收。用户有权拒收不合格品。对不合格批可将不合格品剔除或修复后,按本标准7.4~7.6的规定重新提交检验,抽样方案按表8、表9规定的加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经复验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圆罐应在其适当部位标示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b. 生产日期或批次。
8.2 包装
圆罐的外包装及包装方式,按用户要求协商确定。
8.3 运输
圆罐在装运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碰撞和滚动冲击。
8.4 贮存
圆罐不宜露天堆放贮存,并应避免受潮、曝晒和污染。堆码时底层应置垫木,产品摆放整齐,严禁重压。贮存库房要通风、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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