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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标准法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2)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2)-中国钢桶包装网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2)

7包装标志及标记代号
7.1标志 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选用GB 190及GB 191规定的标志及其尺寸、颜色和使用方法。
7.2标记代号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可根据需要采用按本条规定的标记代号。
7.2.1 包装级别的标记代号用下列小写英文字母表示:
x--符合Ⅰ、Ⅱ、Ⅲ级包装要求;
y--符合Ⅱ、Ⅲ级包装要求;
z--符合Ⅲ级包装要求。
7.2.2包装容器的标记代号用下列阿拉伯数字表示:
1--桶;
2--木琵琶桶;
3--罐;
4--箱、盒;
5--袋、软管;
6--复合包装;
7--压力容器;
8--筐、篓;
9--瓶、坛。
7.2.3包装容器的材质标记代号用下列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A--钢 ;
B--铝;
C--天然木;
D--胶合板;
F--再生木板(锯末板);
G--硬质纤维板、硬纸板、瓦楞纸板、钙塑板;
H--塑料材料;
L--编织材料;
M--多层纸;
N--金属(钢、铝除外);
P--玻璃、陶瓷;
K--柳条、荆条、藤条及竹篾。
7.2.4 包装件组合类型标记代号的表示方法:
7.2.4.1单一包装 单一包装型号由一个阿拉伯数字和一个英文字母组成,英文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材质,其左边平行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包装容器的类型。英文字母右下方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同一类型包装容器不同开口的型号。
例:1A--表示钢桶;
1A1--表示小开口钢桶;
1A2--表示中开口钢桶;
1A3--表示全开口的钢桶。
其他包装容器开口型号的表示方法,详见附录A。
7.2.4.2复合包装 复合包装型号由一个表示复合包装的阿拉伯数字"6"和一组表示包装材质和包装型式的字符组成。这组字符为两个大写英文字母和一个阿拉伯数字。第一个英文字母表示内包装的材质,第二个英文字母表示外包装的材质,右边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型式。
例:6HA1表示内包装为塑料容器,外包装为钢桶的复合包装。
7.2.5其他标记代号:
S--表示拟装固体的包装标记;
L--表示拟装液体的包装标记;
R--表示修复后的包装标记;
GB--表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表示符合联合国规定的要求。
例:钢桶标记代号及修复后标记代号
例1:新桶

例2:修复后的桶
7.2.6标记的制作及使用方法:
7.2.6.1标记采用白底(或采用包装容器底色)黑字,字体要清楚、醒目。标记的制作方法可以印刷、粘贴、涂打和钉附。钢制品容器可以打钢印。
7.2.6.2标记尺寸和使用方法可比照GB 191有关规定办理。
8包装性能试验
8.1适用范围
8.1.1各种新设计包装均应按本章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新设计包装应包括设计尺寸、材料、厚度、制造工艺、包装方法和各种表面处理等。
8.1.2定型包装应定期进行抽样复验。
8.1.3包装的尺寸、材料、制造工艺或模具等改变时,均应重新进行试验。
8.1.4经过试验定型的包装作局部改动时可作选择性的试验。
8.2包装试验准备
8.2.1准备试验的包装件应处于待运状态。凡盛装固体的包装件,可采用与拟装货物物理特性(如重量、粒径等)近似的其他物品代替,凡盛装液体的包装件,可采用与拟装货物物理特性(如密度、粘度)近似的其他物品代替,一般可用水代替。
8.2.2盛装固体的包装应装至其容积的95%,盛装液体的包装应装至其容积的98%。
8.2.3纸质和硬质纤维板包装应根据流通环境条件需要按照GB4857.2 的规定,进行温、湿度预处理。
8.2.4塑料包装进行跌落试验前,应将试样和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及其以下。内装物为液体时,温度降低后仍应是液态,如需要可加入防冻剂。
8.2.5包装上的通气装置应用类似通气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孔封闭。
8.2.6直接盛装危险货物的容器及封口、吸附、衬垫等防护材料在性能试验前,还应进行盛装拟装物一定时期(例如为期6个月)的相容性试验。
8.3主要试验项目及合格标准
8.3.1堆码试验
8.3.1.1试验方法应符合GB 4857.3的规定。
8.3.1.2各类包装的堆码试验和合格标准见表1。
8.3.2 跌落试验
8.3.2.1试验方法应符合GB 4857.5的规定。
8.3.2.2如用水代替进行试验,应根据内装液体的密度ρ用克每立方厘米为单位,按下式计算:
Ⅰ级包装:
密度≤1.2,则跌落高度=1.2×1.5=1.8(m)
密度>1.2,则跌落高度=ρ×1.5(m)
Ⅱ级包装:
密度≤1.2,则跌落高度为1.2(m)
密度>1.2,则跌落高度=ρ×1.0(m)
Ⅲ级包装:
密度≤1.2,则跌落高度=1.2÷1.5=0.8(m)
密度>1.2,则跌落高度=ρ÷1.5(m)
8.3.2.3各类包装的跌落试验和合格标准见表2。
8.3.3气密试验 各类包装容器的气密试验和合格标准见表3。
8.3.4液压试验 各类包装容器的液压试验和合格标准见表4。
8.3.5其他试验 必要时可以根据流通环境条件或包装容器的需要,增加气候条件,机械强度等试验项目。
9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应按照GB1.3中第6.6条及本标准第8章要求进行性能试验,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应由国家授权的检验单位出具包装检验合格证书。
附 录 A常用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参考件)表A1
包装号
包装组合型式
包装组
合代号
适用货类
包装件限制重量
备注
外包装
内包装
1
小开口钢桶:
钢板厚1.50mm
钢板厚1.25mm
钢板厚1.00mm
钢板厚>0.50—0.75mm
1A1
液体货物
每桶净重不超过:
250kg
200kg
100kg
200kg(一次性使用)
灌装腐蚀性物品钢桶内壁应涂镀防腐层
2
中开口钢桶:
钢板厚1.25mm
钢板厚1.00mm
钢板厚0.75mm
钢板厚0.50mm
钢桶或镀锡薄钢板桶(罐)
塑料袋或多层牛皮纸袋
1A25H4
1A25M1
1A25M2
1A2
1N2
3N2
固体、粉状及晶体状货物
稠粘状、胶状货物
每桶净重不超过:
250kg
150kg
100kg
50kg或20kg
50kg或20kg
3
全开口钢瓶:
钢板厚1.25mm
钢板厚1.00mm
钢板厚0.75mm
钢板厚0.50mm
塑料袋或多层牛皮纸袋
1A35H4
1A35M1
1A35M3
1A3
固体、粉状及晶体状货物
每桶净重不超过:
250kg
150kg
100kg
50kg
4
钢塑复合桶:
钢板厚1.25mm
钢板厚1.00mm
6HA1
腐蚀性液体货物
每桶净重不超过:
200kg
50kg或100kg
5
小开品铝桶:
铝板厚>2mm
1B1
液体货物
每桶净重不超过:
200kg
6
纤维板桶
胶合板桶
硬纸板桶
塑料袋或多层牛皮纸袋
1F5H4
1F5M1
1D5M4
1D5M1
1G5H4
1G5M1
固体、粉状及晶体状货物
每桶净重不超过:
30kg
7
小开口
塑料桶
1H1
腐蚀性液体货物
每桶净重不超过
35kg
8
全开口
塑料桶
塑料袋或多层牛皮纸袋
1H35H4
1H35M1
固体、粉状及晶体状货物
每桶净重不超过
50kg
续表A1
包装号
包装组合型式
包装组
合代号
适用货类
包装件限制重量
备注
外包装
内包装
9
满板木箱
塑料袋
多层牛皮袋
4C15H4
4C15M1
固体、粉状及晶体状货物
每桶净重不超过
50kg
10
满板木箱
1.中层金属桶内装:
螺纹口玻璃瓶
塑料瓶
塑料袋
2.中层金属罐内装:
螺纹口玻璃瓶
塑料瓶
塑料袋
3.中层塑料桶内装:
螺纹口玻璃瓶
塑料瓶
塑料袋
4.中层塑料罐内装:
螺纹口玻璃瓶
塑料瓶
塑料袋
4C11N39P1
4C11N39H
4C11N35H4
4C13N39P1
4C13N39H
4C13N35H4
4C11H39P1
4C11H39H
1C11H35H4
4C13H39P1
4C13H39H
4C13H35H4
强氧化剂
过氧化物
氯化钠,氯化钾货物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箱内:每瓶净重不超过1kg,每袋净重不超过2kg
11
满板木箱
螺纹口或磨砂口玻璃瓶
4C19P1
液体强酸货物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箱内:每瓶净重不超过0.5~5kg
12
满板木箱
1. 螺纹口玻璃瓶
2. 金属盖压口玻璃瓶
3. 塑料瓶
4. 金属桶(罐)
4C19P1
4C19P1
4C19H
4C11N
4C13N
液体、固体粉状及晶体状货物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箱内:每瓶、桶(罐)净重不超过1kg
13
满板木箱
安瓿瓶外加瓦楞纸套或塑料气泡垫,再装入纸盒
4C1G9P3
4C1H9P3
气体、液体货物
每箱净重不超过10kg。
箱内:每瓶净重不超过0.25kg
14
满板木箱或半花格木箱
耐酸坛或陶瓷瓶
4C19P2
4C39P2
液体强酸货物
1.坛装每箱净重不超过50kg;
2.瓶装每箱净重不
超过30kg
15
满板木箱或半花格木箱
玻璃瓶或塑料桶
4C11H2
4C19P1
4C31H1
4C39P1
液体酸性货物
1.瓶装每箱净重不超过30kg,每瓶不超过25kg;
2.桶装每箱净重不超过40kg,每桶不超过20kg
续表A1
包装号
包装组合型式
包装组
合代号
适用货类
包装件限制重量
备注
外包装
内包装
16
花格木箱
薄钢板桶或镀锡薄钢板桶(罐)
4C41A2
4C41N
4C43N
稠粘状、胶状货物
如:油漆
1.每箱净重不超过50kg;
2.每桶(罐)净重不超过20kg
17
花格木箱
金属桶(罐)或塑料桶,桶内衬塑料袋
4C41N5H4
4C43N5H4
4C41H25H4
固体、粉状及晶体状货物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18
满底板花格木箱
螺纹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镀锡薄钢板桶(罐)
4C29P1
4C29H
4C21N
4C23N
稠粘状、胶状及粉状货物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箱内:每瓶、桶(罐)净重不超过1kg
19
纤维板箱
锯末板箱
刨花板箱
螺纹口玻璃瓶
塑料瓶或镀锡薄钢板桶(罐)
4F9P1
4F9H
4F1N
4F3N
固体、粉状及晶体状货物稠粘状、胶状货物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箱内:每瓶净重不超过1kg;
每桶(罐)净重不超过4kg
20
钙塑板箱
螺纹口玻璃瓶
塑料瓶
复合塑料瓶
金属桶(罐)、镀锡薄钢板桶或金属软管再装入纸盒
4G39P1
4G39H
4G33N
4G35N4M
液体农药、稠粘状、胶状货物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箱内:每桶(罐)、瓶、管不超过1kg
21
钙塑板箱
双层塑料袋或多层牛皮纸袋
4G35H4
4G35M1
固体、粉状农药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箱内:每袋净重不超过5kg
22
瓦楞纸箱
金属桶(罐)
镀锡薄钢板桶
金属软管
4G11N
4G13N
4G15N
稠粘状、胶状货物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箱内:每桶(罐)、管不超过1kg
23
瓦楞纸箱
塑料瓶
复合塑料瓶
双层塑料袋
多层牛皮纸袋
4G19H
4G16H9
4G15H4
4G15M1
粉状农药
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箱内:每瓶不超过1kg;每袋不超过5kg
24
以柳、藤、竹等材料编制的笼、篓、筐
螺纹口玻璃瓶
塑料瓶
镀锡薄钢板桶(罐)
8K9P1
8K9H
8K3N
8K1N
低毒液体或粉状农药,稠粘状、胶状货物,油纸制品和油麻丝
每笼、篓、筐净重不超过20kg;油漆类每桶(罐)净重不超过5kg;每瓶不超过1kg
25
塑料编织袋
塑料袋
5H15H4
粉状、块状货物
每袋净重不超过50kg
26
复合塑料编织袋
6HL5
块状、粉状及晶体状货物
每袋净重25~50kg
27
麻袋
塑料袋
5L15H4
固体货物
每袋净重不超过100kg
注:包装组合代号的补充说明:
1A1--小开口钢桶4G1--瓦楞纸箱
1A2--中开口钢桶4G2--硬纸板箱
1A3--全开口钢桶4G3--钙塑板箱
1N1--小开口金属桶5L1--普通型编织袋
3N3--全开口金属罐6HL5--复合型塑料编织袋
1B1--小开口铝桶5H1--普通型塑料编织袋
3B2--中开口铝罐5H2--防撒漏型塑料编织袋
1H1--小开口塑料桶5H3--防水型塑料编织袋
1H3--全开口塑料桶5H4--塑料袋
3H1--小开口塑料罐5M1--普通型纸袋
3H3--全开口塑料罐5M3--防水型纸袋
4C1--满板木箱9P1--玻璃瓶
4C2--满底板花格木箱9P2--陶瓷坛
4C3--半花格型木箱9P3--安瓿瓶
4C4--花格型木箱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共同负责起草,化工部标准所、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标准所、民航局运输服务司、商业部储运局、国家医药管理局、机电部兵器标准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翠霞、牟锡华、张桂英、许毓信、谭尚林、付重光等。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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