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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6)

8 安全管理、教育和检查
  8.1 安全标志、信号
  8.1.1 车间各区域(空间)、部门和设备,凡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按GB?2894-
82《安全标志》有关规定,于醒目处设标志牌。
   标志牌应平整清楚,大小、比例和颜色必须符合GB?2894-82有关规定。
  8.1.2 大型压力机的平台须用标牌注明允许的最大承载重量(kg)。
  8.1.3 不安全或禁止使用的压力机(包括检修、安装和正在调整冲模的压力机),须在启动装置附近挂示标牌,并用醒目字体标注“危险、禁止启动”等字样。
   标牌的颜色应与设备基本色调有显著区别。
  8.1.4 对多人操作的设备、同辅助工人相关的设备以及经常有人穿行的传送设备,当每天工作开始、换班启动以及停机后重新启动时,必须发灯光和音响信号。
  8.1.5 依据冲模的技术安全状态,参照GB?2893-82《安全色》第2.1和4.2条有关规定,在上、下模板正面和后面应涂以安全色以示区别。安全模具为绿色,一般模具为黄色,必须使用手动送料的模具为蓝色,危险模具为红色。不同涂色的模具在使用中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允许的行程操作规范如表6所列。
  8.1.6 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应设防护栏杆、禁止跨越。
   防护栏杆(包括大型压力机的防护栏杆)和起重机吊钩的滑轮架,应按GB?2893-82第2.5条规定,涂以间隔条纹标志。
  8.2 安全运行
  8.2.1 禁止非机电维护人员在大型压力机运转时登上机梯并在机器平台上停留。
  8.2.2 操作工人应经常注意机床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声音和振动,必须及时停机检查。
  8.2.3 对机器进行擦洗、注油、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危险时,工厂应迫令停机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若检修必须在机器运转时进行,且对危险场所已采取了保护措施,则不受此限。
   停止运转的机器,应锁闭启动装置,并挂上“禁止启动”字样的标牌。
    表6 冲模涂色、相应的含义和防护措施以及允许的行程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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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色标志 │ 相应的含义和防护措施         │ 允许的行程
       │                    │ 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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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  色 │ 安全状态               │ 连续行程
       │有防护装置或双手无进入操作危险区的可能 │ 单次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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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  色 │ 指令,必须采用手工具         │ 单次行程
       │                    │ 连续行程
──────┼────────────────────┼───────
  黄色和绿色│ 注意,有防护装置           │ 单次行程
       │                    │ 连续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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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  色 │ 警告,有防护装置           │ 单次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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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  色 │ 危险,无防护装置且不能使用手工具   │ 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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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4 压力机操作工应在上、下午各有一次10-20min的工间休息时间。夜班工作 时,也应安排相应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工厂必须强制停止机器转动。
  8.2.5 冲压工每班连续工作不得超过8h。
  8.3 动力管制
  8.3.1 机器运转中,不得中断电力和压缩空气的供应。
  8.3.2 车间供电电压的波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10%以内。
  8.3.3 供给压力机的压缩空气压力,不应小于最低的额定值。
  8.3.4 膨胀介质必须使用空气或惰性气体。
  8.3.5 动能在输送管线中不应漏损。
  8.4 检查和修理
  8.4.1 除经常性检查(日检、周检、月检)外,工厂应对使用中的设备(包括其安全装置)每隔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压力机应着重检查下列部位:
   a. 曲轴、飞轮及其它传动装置;
   b. 离合器、制动器及其控制系统;
   c. 行程停止装置和紧急停止装置;
   d. 滑块连杆、平衡缸和与滑块有关的部件;
   e. 电磁阀、压力调节阀和其它气、液系统;
   f. 限位开关、继电器和其它电控系统;
   g. 气液装置(气液垫、气液平衡装置);
   h. 滑块防护机构;
   i. 剪板机的压料器;
   j. 快速夹紧机构;
  8.4.2 定期检查应有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记录中须包括下列内容;
   a. 检查时间(年、月、日);
   b. 检查地点;
   c. 检查方法;
   d. 检查结果;
   e. 检查者姓名;
   f. 根据检查结果而采取的维修措施和内容。
  8.4.3 经过检查的压力机,应在明显处设置铭牌,标明检查日期。
  8.4.4 压力机的定期检查,须由专门检查人员担任。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方可充任检查人员:
   a. 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冲压专业毕业、分别有二年和三年压力机检查和修理工作经验或从事压力机设计工作有四年和五年经验者;
   b. 工科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非冲压专业毕业、分别有三年和四年压力机检查和修理工作经验或从事压力机设计工作有五年和六年经验者;
   c. 从事压力机检查和修理工作有六年经验或从事压力机设计工作有八年经验者;
   d. 从事冲压工作有五年经验、受过冲压技术专门训练者。
  8.4.5 工厂对定期检查设备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必须采取修理或其它必要的措施,并保存修理或处理记录。
  8.5 安全教育和培训
  8.5.1 工厂须对新工人进行(与操作有关的)卫生和安全的启蒙教育。
   工厂必须编制新工人安全教育大纲。
  8.5.2 没有操作合格证的工人不能单独操作压力机,只能在专门技术熟练工的指导下,从事辅助工作。
  8.5.3 工厂必须对新冲压工进行为期3-6个月的培训。
   对新冲压工的培训,必须按培训大纲进行。
   工厂必须组织合适的监督人员(工厂或车间的领导者、工长、冲模调整工或操作熟练工和安全检查人员等)对受训者按正确的培训大纲给予考核鉴定。
   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操作者方可领取操作合格证书。
   操作合格证书和培训记录,应由有关人员妥善保存。
  8.5.4 当操作者改变作业内容时,前条规定同样适用。
  8.5.5 工厂应对压力机操作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培训,考核操作者对压力机安全操作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培训合格的操作者,应进行登记并发证。
   工厂(车间)管理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同样应受安全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8.5.6 工厂对进入冲压车间的参观者、实习学生以及外厂培训的工人(包括冲模安装和调整工,应按本标准8.5.1和8.5.3条有关规定,分别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8.6 青工和女工
  8.6.1 工厂不得招收18周岁以下的青年操作和学习操作压力机或从事辅助工作。也不得让其从事和学习冲模和刀片的安装和调整工作。
  8.6.2 工厂不应安排女工从事8mm以上(含8mm)厚度的钢板冲压和剪切工作。
  8.6.3 不应安排怀孕三个月的女工从事冲压工及其辅助工作。
  8.7 工长或班长
  8.7.1 工厂必须从经过冲压技术专门培训的熟练操作工人和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技术人员中选拔工长或班长。
  8.7.2 工长或班长应对操作机器和劳动组织负责,并对各项工作任务提出正确的要求。
  8.7.3 工厂必须赋予冲压工长或班长下列职权:
   a. 检查压力机及其安全装置;
   b. 在确定压力机和安全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用必要的措施;
   c. 转让压力机及其安全装置钥匙开关,确定该钥匙保管人并令其保管;
   d. 直接指挥冲模的安装、拆卸和调整工作。
  8.8 安全检查机构
  8.8.1 工厂必须设置冲压车间安全检查机构。
   安全检查机构由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和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组成。压力机操作人数在50至300人以内的车间须设专职安全检查员1名,300人以上的须设专职安全检查员2名,兼职安全检查员,其人数应与车间规模相适应,一般可按表7规定。
        表7 车间兼职安全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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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 间 规 模        │
──────────┬────────┤ 应配备的兼职安全检查员人数
   分  类    │  指  标  │
──────────┼────────┼─────────────────
           │ ≤50      │ 1
           │ >50-10    │2
压力机操作人数   │ >100-200   │3
           │ >200-30   │ 4
           │ >300     │ 5
──────────┼────────┼─────────────────
           │ ≤20     │1
压力机数量,台   │ >20-50    │2
           │ >50-100   │ 3
           │ >100     │ 4
──────────┼────────┼─────────────────
  冲模数,套    │ ≤200     │1
           │ >2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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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2 工厂必须让车间的安全检查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a. 检查和督促本标准中各章、条、款、项的实施情况;
   b. 制止违反卫生和安全规定的操作;
   c. 提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d. 参予事故调查,提出分析处理报告和意见;
   e. 向国家有关机构报告重大事故的责任者;
   f. 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并提供资料、信息;
   g. 对工艺设备及其工艺装备进行安全验收;
   h. 对车间厂房及其公用设备进行检查。
  8.8.3 车间安全检查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方可充任车间安全检查人员:
   a. 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冲压专业毕业、分别有三年和四年压力机检查和修理工作经验或从事压力机设计工作有五年和六年经验者;
   b. 工科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非冲压专业毕业、分别有四年和五年检查和修理经验者
   c. 从事压力机的检查和修理工作有七年经验或从事压力机设计工作有九年经验者;
   d. 从事冲压工作有六年经验并受过冲压技术专门训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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