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下)
5.2 机器传动与操纵控制系统
5.2.1 传动系统
5.2.1.1 机器传动系统必须符合GB 17120—1997中第5章的规定。
5.2.1.2 对外露的可能产生危险的传动零部件,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与运动零部件间不得形成伤害人体的夹紧点。
5.2.1.3 机器要求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明显的转向指示。
5.2.1.4 当液压传动的机器作往复运动的滑块被紧急停止时,其惯性下降值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5.2.2 操纵控制系统
5.2.2.1 机器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6855.1的有关规定。
5.2.2.2 机器操纵控制系统必须符合GB 17120—1997中第10章的规定。
5.2.2.3 机器采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时应符合GB 17120—1997中第6章的规定。
5.2.2.4 机器采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表面的温度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5.2.2.5 机器必须具有单次行程工作规范。
5.2.2.6 机器工作规范的选择转换开关应采用带钥匙锁定的转换开关。
5.2.2.7 机器应有可移动的按钮站和/或脚踏装置。
5.2.2.8 紧急停止按钮
5.2.2.8.1 机器上必须设置紧急停止按钮,其要求必须符合GB/T 15706.2—1995中6.1.1和GB l6754的要求。
5.2.2.8.2 机器应在不同位置至少设置两个紧急停止按钮。
5.2.2.9 操作控制装置的联锁
当机器有多种或多处控制装置时,在同一时刻内只能使用一种或一处控制装置,但紧急停止除外。
5.3 人力机器
5.3.1 人力机器应设计成只有在操作手拉杆或脚踏杆时,滑块才能动作。该机构不允许因为手拉杆或脚踏杆的自重而使滑块动作。
5.3.2 人力机器的回程必须由手拉杆或脚踏杆的动作来完成或由单独的返回机构如弹簧来完成,此时操作机构应与滑块运动脱开。
5.3.3 人力机器必须有手动杆或脚踏杆的锁紧装置,以防止意外动作而使机器误动作。
5.4 电气、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
5.4.1 一般要求
5.4.1.1 电气、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应满足其功能要求。
5.4.1.2 管路不应作为阶梯和踏板或用来支撑其他部件。
5.4.1.3 管路除必须在两端固定外,在管道上还应增加固定点,固定间距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且固定应牢靠。并应防止因热膨胀而造成的损坏。
5.4.1.4 管路上不许焊有紧固件、连接件或其他零件。
5.4.1.5 如管路错误连接有可能产生危险时,管道上应设有标记。
5.4.1.6 不能由于动力源(电、液或气)的中断或恢复、压力波动而产生危险。
5.4.1.7 元件、管路的布局应合理,易于装配、调整、维修和拆卸。
5.4.2 电气系统
5.4.2.1 机器必须能防止电气危险的产生,其电气系统应符合GB/T 5226.1中有关安全的规定。
5.4.2.2 机器的电气、数控系统的抗干扰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4.3 液压、润滑系统
5.4.3.1 机器的液压传动系统应符合GB/T 3766中有关安全的规定。
5.4.3.2 系统不能由于内部的泄漏或严重的压力损失而产生危险。
5.4.3.3 管路中不应存留异物(如氧化皮、毛刺、切屑等)。应有保证液压系统清洁度的措施,液压系统清洁度应符合JB/T 9954的规定。
5:4.3.4 在操作区域的高压软管应设置防护装置。
5.4.3.5 液压系统中必须装备防止液压超载的安全装置。
5.4.3.6 液压泵起动后,必须保证若不操作工作按钮,滑块不应向下动作。
5.4.3.7 在机器正常运转条件下,油箱吸油口处的油温度不应超过60℃。
5.4.3.8 机器润滑系统应符合GB/T 6576中有关安全的规定。
5.4.4 气动系统
5.4.4.1 气动系统应符合GB/T 7932中有关安全的规定。
5.4.4.2 气动系统中应设置气水分离器,并应装设油雾润滑器对控制系统进行润滑。
5.4.4.3 气体排出时不应产生危险。
5.5 噪声和振动
5.5.1 应采取措施使机器的噪声危害减至最小。对电动机和液压泵、机械传动系统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5.5.2 气动系统的排气口应采取消声措施(如设置消声器等)。
5.5.3 机器的噪声应符合JB 9976的规定,噪声的测量方法应符合JB/T 3623的规定。
5.5.4 机器应采取有效的减振措施,使用前机器应用地脚螺栓可靠安装在地基上。
5.6 人类工效学
机器的各类工作、操作机构应符合GB/T14775、GB/T14776、GB/T16251等有关人类工效学标准的规定。
5.7 操作危险区的安全防护
5.7.1 安全防护原则
机器的操作危险区和喉口部分分别至少设置一种合适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防止机械危险的产生。
5.7.2 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
5.7.2.1 防护装置
根据机器的安全防护要求,机器防护装置可选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活动式防护装置、可调式防护装置、联锁防护装置等。
5,7.2.2 安全装置
根据机器的安全防护要求,机器安全装置可选用双手操纵装置,如双手按钮;自动停止装置,如光线式安全装置等。
5.7.3 对机器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5.7.3.1 对机器防护装置的要求
机器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要求应符合GB/T15706.2—1995中4.2.1、4.2.2、4.2.4的规定。
5.7.3.2 对机器安全装置的要求
机器安全装置应符合GB/T 15706.2—1995中4.2.3的规定。
5.7.3.2.1 双手操纵按钮应符合GB 17120—1997中10.5的规定。
5.7.3.2.2 对光线式安全装置的要求应符合GB l120--1997中13.3.3的规定。
5,7,4 机器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
5.7.4.1 机器操作危险区必须设置符合5.6.1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之一。
5,7.4.2 机器喉口部分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并应能拆卸。
5.7.4.3 机器上的安全装置距离工作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17120—1997中13.3.4规定。
6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判定
应按以下方法试验、检测、检查机器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第5章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在一种方法不能判定的情况下,应按另一种方法判定。每一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至少需用一种方法判定,当某一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有多种方法可判定时,几种方法判定的结果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否则,则判定为不符合该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6.1 功能试验
通过安全功能试验,检查机器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第5章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若功能试验不能进行,则应按6.2或6.3给出的方法进行。
6.2 性能检测
用检测仪器或装置,检测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如不能进行检测和判定机器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或安全要求无具体的指标要求,则应按6.3进行。
6.3通过计算和目测检查安全性能
通过计算和目测检查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如稳定性、重心位置、标志、管路等),检查应科学、准确。
7 使用信息
7.1 机器的使用信息应符合GB/T 15706.2—1995中第5章和GB 17120—1997中第18章的要求。
7.2 机器离地面3m以上的顶面或平台的栏杆顶部的对角处和高出栏杆的部件的最高点,应设置红色安全指示灯。
7.3 标志、符号、文字警告
7.3.1 机器至少应标有下列内容的清楚而耐久的标志:
a)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b)型号名称;
c)基本参数;
d)出厂日期和编号;
e)有关机器的使用限制标志;
f)有关安全装置的使用特性标志。
7.3.2 机器的操作危险区、喉口部分、电气装置和机器后部应有明显的警告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应符合GB 2894和GB/丁5226.1—1996中18.2的规定。
7.3.3 当喉口部分的防护装置被移去时,必须能看到对操作者的文字警告。
7.3.4 机器滑块、后挡料等运动部件应按GB 2893和GB/T 6527.2一1986中2.6的规定涂以黑色与黄色相间隔的安全色条纹。根据需要亦可只涂成黄色。
7.4 使用说明书
机器必须带有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15706.2—1995中5.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