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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T XXXX-XXXX《包装容器 钢塑复合桶》(送审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2012]119号),按照中国包装联合会的要求,制定推荐性包装行业标准《包装容器 钢塑复合桶》(计划编号:2012-1073T-BB)。该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9)归口管理,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无锡四方友信股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组织制定。

2、编制过程

(1)成立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

依据工信部的项目计划和标准化工作程序,工作组于2012年10月成立。工作组成员包括: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塑料厂有限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

(2)形成工作组讨论稿

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行业的实际状况,应用国际、国内的技术发展成果,兼顾先进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实用性。由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完成《包装容器 钢塑复合桶》标准划案稿的起草工作。

(3)形成征求意见稿

根据标准化工作程序,工作组成员单位对标准工作组稿进行了多次在线研讨,结合其它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内容,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由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负责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正式文本。文本于2013年2月28日定稿。

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cpta.org.cn)向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定向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等19家单位的意见,共征集7条反馈意见。

(4)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26-27日,标准制定工作组于无锡召形工作组会议,针对反馈回来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逐条研究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讨论下一步形成标准送审稿内容及对标准文本修改方案的确定。经工作组协商一致后,2013年8月28日正式形成送审稿版本。

二、标准制订原则

(1)标准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普遍适用性,填补目前国内该行业某些指标的空白或不足,进一步完善各项尺寸数据的规定;

(2)和现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

三、标准情况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钢桶外壳和塑料内胆组合而成的复合桶的制造、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

钢塑复合桶的定义由GB/T 4122.4《包装术语 第4部分:材料与容器》规定。

(2)分类

参照GB/T 325.1《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钢塑复合桶按性能分为三级;按开口形式分为闭口式复合桶、开口式复合桶。

(3)材料

外壳钢桶按GB/T 325.1规定,内胆主要原料为高密度聚乙烯,直接接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药品时,应符合树脂卫生标准GB 9691《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4)规格尺寸

本标准以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为基础,列出目前市场常用的钢塑复合钢桶的规格尺寸,并规定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5)要求

a、外观质量参照GB/T 325.1和塑料桶罐的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

b、尺寸偏差要求按目前行业通行要求制定;

c、满口容量规定不得低于标称容量的105%;

d、性能要求包括气密、液压、堆码、跌落,按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执行;

e、封闭器装配质量和表面保护层质量按GB/T 325.1规定;

f、盛装危化品时,应通过相容性试验,按GB 19270《水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直接接触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药品时,应符合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6)试验方法

规定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以及抽样方案、判定规则。

(7)检验规则

规定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以及抽样廊、判定规则。

(8)标志

钢桶上应压印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商的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钢板厚度、其中钢板厚度也可喷印。根据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不设标志。

(9)贮存

本标准规定不宜在潮湿、有腐蚀气体环境下及露天堆放,堆码时底层应置垫层。灌装温度60度以下,贮存温度40度以下,自生产之日起,复合桶贮存保持期为2年。

四、采用国际标准情况说明

未检索到相关国际标准。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违背的地方。

六、贯彻该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加强标准跟踪、调查研究。起草单位在标准发布实施后,应随时跟踪标准实施情况,收集反馈意见,为修订工作奠定基础。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起草以及征求意见阶段,均未出现重大分歧。本标准在对征求意见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工作组成员进行了反复讨论、论证,对未采纳的意见与企业也进行了相应的讨论与沟通,未发生意见分歧。

八、标准性质(强制性、推荐性)的建议

本?应作为推荐性包装行业标准进行上报。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十、其它说明的事项

无。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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