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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的强制性、推荐性及技术法规探讨

程晓敏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标准的来源、通过国际通行规则分析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及技术现状,阐阐述技术法规以及标准体系修改的建议。

【关键词】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技术法规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修改采用ISO/IEC指南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 通用词汇》, 对标准的定义为: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对技术法规的定义为: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规范或规程提供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目前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然而根据WTO/TBT协议对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标准都是向愿性的,技术法规才是强制性的。国际上强制性标准是不存在的,只有中国存在。那么我国存在强制性标准,它又是从何而来呢?

建国初期到80年代中期,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生产资料由国家供应,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企业只是在国家严格管理下组织生产,标准也由国家统一制定、颁布和推行。这种行政主导、政府包办、企业执行的模式决定了企业根本就没有对标准的自主权。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四章中明确提出“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实行强制性管理。标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政府管理经济、指挥生产的行政手段,由政府包办,企业执行。

1988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000年3月2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的编制说明中宣称“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当于技术法规。”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政府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文件中,我国政府把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来处理,承诺将中文中的“强制性标准”按国际上通行的技术法规来通报。

因此我国一直存在着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存的情况。我国在入世时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处理,是为了在不修改当时立法的前提下,将不符合自愿性原则的强制性标准从标准体系里分出来,使我国标准化体系形式上符合WTO/TBT协定规定的“自愿性”标准的定义,以实现顺利入世。

然而,按照国际通行的认为,标准和技术法规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标准是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准则,是行业指导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而技术法规则为贯彻法律服务,是法律体系的直接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活动的依据。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法律上是分属不同属性的文件,二者在制订的目的、服务的对象、制定和批准的程序批准的机构上都有着本质的差别,标准可以被技术法规所引用,但不能用标准去替代技术法规。

根据WTO的公认规则,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据“合法目标”。即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五个方面。可以说,“合法目标”既是参加国的权利,又是其义务,更是参加国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

鉴于我国入世时的承诺以及司法适用的实际需要,为了消除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处理引起的法律冲突和世界贸易影响,我国应取消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建立市场为主导的自愿性标准体系,及时修改标准化法律,将现行强制性去伪存真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技术法规,使技术法规发挥法律效力并与标准建立良好关系,不仅将兑现我国入世时的承诺,而且对国内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更能在以后的国际贸易及国家战略中发挥主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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