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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

文/董新蕾

所谓危险货物,是指具有自燃、易燃、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特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以及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因此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是法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努力,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使用鉴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运输安全,但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危险货物企业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亟待解决。

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中常见的问题

1.1 包装容器标记不符

常见以下几种情形:包装容器印刷标记格式不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等国际规章的要求;现场检验时查验到的标记与申请单不符,如申请单上申报了一批包装批号为PI009的危险货物,现场检验却发现批号PI009和PI010的包装;没有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标记,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首次出口企业中,这些企业由于不懂得包装容器标记的重要性,极易造成内、外销商品包装容器混用;此外还有标记印刷不清晰、不牢固等问题。

1.2 包装容器选用不当

一是盛装的危险货物与选用的包装容器能发生化学反应;二是按照相关法规、标准明令禁止某种包装容器盛装某几种危险类别的货物,实际使用中却没有考虑到这点,如金属中型散装容器不能装运包装等级为Ⅰ级的液体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不能装运包装等级为Ⅰ级的危险货物等。

1.3 所装危险品超出了该包装的承载范围

如“4GY/30S/1/0”的瓦楞纸箱设计规定的最大许可毛重为30kg,但实际装入超过30kg的内装物;又如“1A1X/2/501/0”的闭口钢桶设计规定该包装内装物的比重不能超过1.2,但实际装入比重超过1.2的内装物;还有将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容器容积的95%以上,液体货物盛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上等。

1.4 容器的包装类别达不到要求

如某种按照国际危规需要I类包装装运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却使用II类或III类包装来装运。

1.5 所装危险品的单件净重或容积不符合规定

包装容器内所装危险品的单件净重或容积超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国际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最高限定。如按照《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某种包装装某种物质单件重量不得超过20kg,但实际装入了超过20kg的货物等。

1.6 内包装扎口方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1)未排净袋内气体;(2)绳扎封口时一次扎紧后未将袋口朝下折转再次扎紧,见图1a,标准扎口方式见图1b;(3)粘合封口时,封口设备温度控制不当导致粘合部位有孔隙存在或粘合不牢固;(4)有2层以上内包装时未分层捆扎或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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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次扎口(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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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标准扎口方式
图1 内包装扎口方式

1.7 外包装污染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大多较差,地上也没有防护措施,容易发生钢桶漆膜脱落、桶身变形、袋体破裂、纸箱散包、四角翻卷、破洞、污染等情况,再加上转运过程中的碰撞、翻车等事故,极易造成包装污染。实际检验鉴定过程中因外包装污染造成的不合格情况屡见不鲜,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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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外包装污染,摆放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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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外包装整洁,堆放有序
图2 外包装的污染

另外,由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还有一些特定的要求,报检单证审查过程中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危险货物分类鉴定报告过期、厂检单错误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应引起出口企业的高度重视。

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原因分析

2.1 检验监管因素

1)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重点仍放在对商品的批次管理和逐批检验上,重产品检验、轻企业监管和监管弱化问题较为普遍,导致不能正确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发生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却下很大功夫的情况,出现职责错位、缺位和失位。

2) 许多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已陈旧,缺乏必要的工作探索和创新,传统的危包使用鉴定模式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给包装的快速检验鉴定及货物的快捷出口带来不便。

3) 个别检验员对当前形势认识不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工作重要性重视不够,安全质量这根弦在脑海里绷的不够紧,在多年未发生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事故的情形下,存在麻痹松懈、缺乏警惕的情况。

4) 人力资源现状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对危险货物的检验监管,增加了许多工作内容和项目,而在检验检疫专业队伍中还有一部分人员对这方面的知识一知半解,掌握不深不透,工作存在一定的差距。

2.2 企业自身因素

1) 多数危险货物出口企业的规模都不大,人才、科技意识淡薄,具有专业素质的管理人员相对较缺乏,造成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分工不明确,相互之间协调性差,造成企业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部门的配合不畅。

2) 部分危险货物出口企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研究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了解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工作程序,不生产就报检或不经使用鉴定就发货,干扰正常检验检疫工作秩序。

3)个别出口企业诚信度差,在利益的驱动下,受原始的积累欲和物质欲的支配,只讲成本,不讲质量,通过多装、虚报等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骗取检验检疫部门的危包使用鉴定证书,造成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隐患。

3 提高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的措施
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角度来讲:

1) 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国际危规的执行力度,深入开展危险品分类鉴定工作,全面应对GHS和REACH的实施,努力促进危险货物安全顺利出口。

2) 规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工作,加大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权威和严肃性;检验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总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应及时发出警示通报,指导企业有效地规避出口风险。

3) 深入研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模式,在风险分析和诚信管理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检验监管模式创新,帮扶企业提高质量的控制水平,努力缩短检验周期,提高通关效率。

4) 突出把关与服务并举,深入有效地为出口危险货物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有出口意向或首次出口的企业,主动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危包使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主动超前服务,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自检自控能力。

5) 注意搜集和掌握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有关法规、指令和最新技术要求,并及时向出口危险货物企业发出预警通报,提醒相关企业重视。

从出口危险货物企业的角度来讲:

1) 认真学习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不断地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2) 切实加强对贸易往来频繁国家包装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有关内容的研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应对措施,或者是绕开其贸易壁垒,或者是通过在产品、技术等方面的调整以适应其要求,努力把相关贸易壁垒带来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3) 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识别本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在包装和运输出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认真评价其可能带来的影响,据此制定出相应的控制风险、转移风险的措施,为危险货物安全出口保驾护航。

4) 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不断增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有计划、有组织、有周期地开展包装岗位员工培训,确保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符合国际危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5) 加强同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和协调,理顺与检验检疫部门及口岸海事部门的工作配合,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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