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地区商品包装通用要求
文/商务部
【内容简介】
本章依据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与目标国的技术法规、法定国家标准、技术标准和包装技术文献的技术差异和技术差距推荐性地给出了目标国商品包装的通用技术要求。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是本章的重点。
【导言】
本章内容的确定是根据本指南的预期目标,以及近年来我国向目标国出口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潜在的市场。本章在分析研究北美地区有关包装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概括性地提出通用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
本章的主旨不在于涉及所有关联包装的技术问题,也无意覆盖目前企业采用的任何技术或标准。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或对某些特殊的产品,或许存在比本章的陈述更为有效的技术或方法。本章提出的技术要求仅适用于本指南定义的范围,但是属于纯粹的或普遍公认的技术要求可在其它场合借鉴或采用。
本章技术内容依据:
——国际公约或协议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措施;
——目标国颁布的法令、法规和法定国家标准;
——目标国和ISO技术标准;
——目标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目标国消费者的生活习惯和目标国的商业规则或惯例;
——适合本指南主旨的我国国家标准;
——包装专业技术文献。
据世界包装组织(WPO)统计,在发达国家,消费商品使用的包装占包装材料总消耗量的50%以上。消费商品也是我国最重要的强势出口创汇产品,能否顺畅地、主动地、进而以自主品牌向目标国出口,直接关系我国众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要解决此问题,了解目标国的相关法规是首要的。鉴于此,本章以目标国关于消费商品包装和标签的基本要求为重点内容。
目标国定义的消费商品包装与我国包装标准定义的销售包装并无明显差异,但是实际涵盖的具体产品包括目标国在内也不尽相同,技术要求的陈述也存在很大差异。
目标国定义的消费商品的标签与我国包装标准定义的标签也无明显差异,但是我国尚无与目标国接近或对应而且如此详实的基本要求,包括上述销售包装也如此。
基于上述原因,考虑到不应遗漏目标国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本指南第二章和本章的附件给出了有关的法规文件。本章给出的总则是普遍公认的规则或惯例;基本要求概括了必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技术要求是推荐性的。
【导读】
本章涉及的包装技术法规见下表。
| 法规号 |
法规名称 |
页码 |
原文附件页码 |
C.R.C.,c.1605 |
《度量衡条例》 |
34 |
198 |
C.R.C.,c.417 |
《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 |
32 |
207 |
C.R.C.,c.1551 |
《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法规》 |
33 |
242 |
1 总则
(1)包装必须符合相关国际公约或协议的规定,采用的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际公认的准则。
(2)包装容器和材料必须符合目标国的基本要求。
(3)产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目标国关联该产品的法令、法规或法定国家标准的规定。
(4)产品的包装装潢和标签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目标国及其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历史文化、生活习惯或某些偏爱或禁忌,见表3。
表3 目标国及其消费者的偏爱或禁忌
| 国家 |
适用的颜色或图案 |
忌用的颜色或图案 |
美国 |
|
大象 |
加拿大 |
枫叶 |
|
墨西哥 |
红、白、绿色的组合 |
红、深蓝、绿色的组合 |
(5)包装和标签的文字表达必须使用目标国法定的官方语言,见表4。
表4 目标国法定的官方语言
| 美国 |
加拿大 |
墨西哥 |
英语 |
英语法语 |
西班牙语英语① |
注1:非真正定义的官方语言,是实际惯用的。 |
(6)产品包装和标签表达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目标国关于度量衡的法规。
(7)产品的标签和标识应在产品预期使用的环境中及其有效期内保持完好。
(8)产品包装应符合目标国对该产品的技术要求,适应该产品在目标国的商业运作和贸易规则。
2 基本要求
2.1 维护消费者利益
2.1.1 概述
将维护消费者利益纳入国家技术法规的管辖范围,建立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通常,包装是标签的载体。标示产品信息的标签和包装容器是构成商品包装的两个基本要素。因此,“销售包装和标签”和“商品包装”意义相同。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美国和加拿大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技术法规,尽管各有表述,其实质一致。销售包装和标签法阐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普遍原则,详细规定了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此外,某些大类商品还受专项法规制约,例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法规,食品营养标签法规,药品、纺织品、玩具和日用化工产品的标签法规等。以下概述一般规则,再以食品和纺织品的标签要求进一步说明。
2.1.2 商品标签
销售包装和标签法主要规定了标签内容和包装容器两个方面的要求,范围涵盖所有消费商品。标签是所有商品的“身份证”,其作用是向消费者传达商品信息。通过规范标签内容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有效措施。
标签应真实表达商品名称,准确标示净含量。总体上要求标签的任何文字或图形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具体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即与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符合一致的、公认的或通用的名称;
(2)净含量按法定计量单位在规定的显著位置,用规定的字体(包括尺寸)准确标示;
(3)必要时,给出消费者应知晓的产品信息,如,用途、用量、用法、保存条件等的描述;
(4)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其营业地点,即可追溯的、对产品负有责任的企业信息。
2.1.3 包装容器
预包装产品容器应满足供应链和使用过程的功能;确保产品清洁卫生;保障消费者安全,在此条件下,尽可能减少材料用量和有害物质的含量。避免过度包装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具体要求如下:
(1)首次开启即可留下明显的迹象,由此表明该商品从未被打开过(一次性包装本身就有此功能);
(2)用常规的方法即可方便地开启和倒空(不包括特定的防止儿童打开的包装);
(3)尺寸或质量是通过评估的最小且适当用量,避免过度包装,正确引导消费;
(4)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置,确保消费者能够正常的履行环境保护的公民义务。
2.1.4 食品标签和包装
食品标签可从理论上分为销售标签和成分标签(不强制性的要求分别标示)。销售标签根据不同类型的食品,在一般商品标签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特定项目。成分标签标示主要原料和配料,一定条件下还应标示食品的能量值和营养素,因此也称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包装容器应符合本章4.2.1.3规定的基本要求。受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法规的制约,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属于保障生命安全的范畴,见下述。
(1)食品销售标签
食品销售标签应符合本章4.2.1.2规定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还应标示原产地、灌装日期和保质期。当食品采用了非传统技术,应给出必要的说明。
食品的品质与产地有直接关系,除纯净水和碳酸饮料外,一般食品均应标示“原产地”。如果产品有标准或等级,应标示符合程度或水平。灌装日期一般在灌装过程中自动打印。除蒸馏酒、白醋、盐等少量产品外,应标示一定条件下的保质期。
当内装食品变质时,包装材料与变质产生的醛或胺一类的物质发生反应,其颜色或透明度产生显著变化,由此提示消费者“保质期已过”,称为“提示性(敏感)包装”。但是,如果包装设计成吸收或中和醛或胺一类的物质,就掩盖了食品的变质,成为欺诈性包装,是法规禁止的。
采用电离子辐射(γ射线、χ射线等)预包装食品,杀灭食品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常见害虫,抑制根或块茎萌芽,称为“辐照食品包装”。辐照灭菌技术常用于新鲜水果、新鲜或冷冻的肉类和家禽、鱼和贝类、干燥香料、草药、植物调味品等不宜采用高温的食品。
(2)食品成分标签
食品成分标签应最低限度的标示原料和配料。配料中标示的添加剂应是国家法规允许的。能量值和营养素的标示通常是自愿性的,但是当产品在公共场合(展览会或广告)公布了营养成分,就必须采用营养标签。
2.1.5 纺织品标签和包装
纺织品包装没有法规层面的特殊要求,可以认为应符合本章4.2.1.3规定的基本要求。标签受法规制约。成衣纺织品标签必须分为销售标签和成分标签,因为成分标签不但应标示在包装上还要求将其缝制在成品上。
(1)纺织品销售标签
纺织品销售标签应符合本章4.2.1.2规定的基本要求。纺织纤维的商品名称是技术法规核准的,不允许随意。例如,棉纤维含量在95%以上才可称“纯棉”;安哥拉山羊(Angora goats)的毛才可称 “马海毛(Mohair)”或“安哥拉山羊毛(Angora goat hair)”;克什米尔山羊(Kashmir goats)的毛才可称 “开司米(Cashmere)”或“克什米尔山羊毛(Kashmir goat hair)”。新开发的纺织纤维名称应申报核准。进口的纺织品应标示原产地。
(2)纺织品成分标签
纺织纤维及其制品成分标签大致可分为纤维成分标签和成衣组分标签两大类。纤维成分标签类似食品成分标签,通常按纤维的含量百分比依次列出,也允许按文字的第1个字母排序,但是在名称之后应标示含量百分比。人造纤维应细分到具体的纤维名称,例如,腈纶、锦纶、涤纶等。如果成衣是单层的,纤维成分标签可以代替成衣组分标签。成衣组分标签标示一件或一套成衣的所有属于纺织纤维范畴的制品,例如,羽绒服的面料、羽绒、里衬等所用材料的名称。
2.2 保障生命安全
2.2.1 概述
保障生命安全是全球市场最重视的问题。任何产品凡涉及生命安全均受国家法规制约。各国普遍推行安全认证(合格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如我国的“CCC”认证、欧共体“CE”认证、美国“UL”认证等。主要是食品包装。还包括有危险性的商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等商品的包装和标签。
按包装的总产值计算,发达国家用于食品(包括饮料)的约占70%,我国约为60%。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法规涵盖所有的食品包装。法规主要管制如塑料和纸类的有机材料和制品,塑料制品大量用于食品包装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因其质轻、廉价、方便以及良好的防护性能受到市场的欢迎,促进了食品市场的繁荣。与此同时,又因其本质特征显现比较突出的安全性问题。
普遍的毒物学研究在二战结束之后快速发展,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率先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开展“致癌性和潜在毒性”的长期医学观察和科学研究,对受怀疑的物质进行逐一筛查,当发现某物质有问题,立刻按法律程序采取措施。筛查的物质主要是食品添加剂。因为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物质成分可能迁移进入食品,所以被视为间接食品添加剂,称“食品接触物质(FCS)(Food Contact Substance)”,也就是“可以迁移进入食品的物质”。间接食品添加剂还包括食品容器的消毒清洗剂。以下简略介绍有关 “食品接触物质”风险评估与合格评定两项关键技术措施。
2.2.2 食品包装
(1)风险评估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认为,当食品接触物质累加迁移量大于0.5ppb(0.5/1×109),就应进行遗传毒性实验。因为即使致癌物质的低迁移量也对健康有害,并且遗传毒性实验能提供除全面的动物慢性致癌研究之外的潜在致癌的最可靠证据。全面毒物学剖析(CTP)(Comprehensive Toxicological Profile)中应包括量化的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的食品接触物质可以有条件的逐步进入技术法规,成为“核准的物质目录”。
因为任何材料和制品均不可避免的存在杂质或不期望的物质,无论是无机物还是有机物,所以法规通常给出允许值或限制量。相比较而言,无机物毒物学评价比较简单,早在上世纪就有定论。例如,铅的每周可接受量为每kg体重25微克,镉为每kg体重7微克。
有机物的复杂多样性使其毒物学评价极其耗费时间和经费,许多物质或成分至今尚无定论。伴随新产品的开发和医学的发展,致使有害物质被陆续发现,技术法规因此经常修订。
综上所述,食品加工企业应在国家现行法规的框架内经营运作,依据法定物质目录及其规定的条件选择、使用原料和添加剂。投放市场的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出口食品的企业更应高度关注进口国相关法规的修订情况或WTO/TBT通报,避免因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2)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是为保障产品安全设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一般情况,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按规定程序对特定产品进行安全评价,简称“强制性认证”或“第三方认证”。
在颁布了包装法的国家,对不直接接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包装鼓励企业自身进行符合法规或标准的评价,做出符合性判定并且按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因此称“符合性声明(Compliance Statement)”或“生产方合格声明”。比较强制性认证,生产方自身的评价不但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和社会成本,还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未来发展方向。
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评定属于强制性范畴。法规规定了通用要求:在正常或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不允许材料和制品的成分向食品的迁移量造成以下任一可能:
——危及人类健康;
——导致食品成分不可接受的改变;
——导致感官特征劣化。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174条规定,在良好生产规范条件下,物质可以安全的用做食品接触制品的成分按下述任何一项规定条件:
1)物质在食品中或食品上是公认为安全的。
2)物质预期用于食品包装是公认为安全的。
3)使用的物质是经过审核或验证的。
4)物质是本条或本章175、176、177、178和179.45款规定允许使用的。
5)使用的食品接触物质是依据法规409(h)款递交了有效的食品接触物质(FCN)通告后核准的。
2.2.3 安全标签
对于有危险性的商品,包装的主要措施是采用具有提示和警告作用的安全标签,用明确的图示或语句表达在包装或标签上。这些商品包括可能造成某种伤害的、慢性病的、有潜在危险的商品,例如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商品(胶水、涂料、文具等),还有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等等。
2.3 保护生态环境
2.3.1 概述
包装工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繁荣,与此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例如,包装用纸约占全球纸业产量的60%。在城市固体废弃物流中主要成分是包装废弃物。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期间,特别是在最终的填埋或焚烧处置时,重金属和其他危险性物质的排放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木质包装引发的多起严重生物侵害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切。
2.3.2 限制重金属
长期的医学观察和科学研究发现重金属严重危及人类健康。因此,人们追溯到食品和饮用水,而后是土壤和水源。通过排查得知,大多数重金属是通过汽车尾气、焚烧各种燃料和废弃物产生的烟尘和飞灰排放到空气中,然后落入农田和江河湖泽。此外,直接填埋包装废弃物,重金属和其他危险性物质可能随渗滤液进入地下水源。因此,要求全部包装容器或组分含有害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的总量不超过万分之一,是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共识。
2.3.3 控制危险品
危险性物质主要是指包装生产过程中常用的化学品。为了使生产操作的全过程在“可预见”和“有预案”的情况下进行,应用“安全资料表(SDS)”是全球公认的有效措施。安全资料表是生产危险性物质或制剂的责任人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技术性文件。其信息主要是为专业用户使用,使用户能够获得关系人身健康和安全以及工作现场环境等一系列必要信息。安全资料表应包括必要的16项内容:
1)物质(制剂)和公司(企业)的正式名称;
2)合成物(成分信息);
3)危险程度;
4)急救措施;
5)火灾措施;
6)偶然事故措施;
7)操作和储存;
8)暴露控制(人身保护);
9)物理和化学特征;
10)稳定性和溶解性;
11)毒物学信息;
12)生态学信息;
13)处置依据;
14)运输信息;
15)法规信息;
16)其他信息。
化学品分为物质和制剂两大类。关于危险性物质的制剂的成分信息在第2项给出。第12项要求陈述最重要的特征,即由于该物质或制剂的本质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以及可行的使用方法。
2.3.4 防止生物侵害
面对跨越国界的木质包装材料引发的生物侵害,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于2002年颁布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公报),其中,推荐使用的熏蒸处理方法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此持有异议,例如,日本技术专家认为采用溴甲烷熏蒸处理所有的树种,不足以达到理想的除虫效果。墨西哥不允许在境内实施溴甲烷熏蒸处理。以下简要介绍该文件的内容。
(1)限制原因
木质包装材料通常由原木制成,而原木可能未经深度加工或处理以除去或杀灭有害生物,因而是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途径。此外,由于木质包装材料往往会被再利用或再加工,真正的原产地很难界定,因此,其植物检疫状况无法查明。正是由于原产地和植物检疫状况可能不清楚,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往往不可能进行常规的风险分析,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2)限制材料
限制可能携带对活树造成威胁的有害生物的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包装材料,包括托盘、垫木、条板、填塞块、圆筒,木箱、负荷板和可拆卸木质容器等,这些包装材料可能在任何输入货物中存在,包括一般不作为植物检疫检查对象的货物。
完全采用胶粘、加热、加压等方式生产的木质产品,如胶合板、碎料板、定向条状板或薄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应视为经过深加工处理消除了有害生物传播的风险。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和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及原木薄片可能不是有害生物传入的途径,不应限定,除非有技术理由。
(3)采取措施
对木质包装材料加热,使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至少30分钟。采用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处理方法,当达到上述热处理技术要求,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是利用蒸汽、热水、热气等方法,使其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热处理以HT标记。
此外,推荐用溴甲烷熏蒸处理木质包装材料,详见本指南第五章。
与上述基本要求有关的重要法规见本章收录的文件:
附件4A 加拿大国家法规 C.R.C., c. 1605《度量衡条例》(附表)
附件4B 加拿大国家法规C.R.C., c.417《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
附件4C 加拿大国家法规C.R.C., c. 1551《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条例》
3 技术要求
3.1 运输包装
(1)运输包装应依据ASTM D 6198《运输包装设计指南》进行设计和评估。
(2)运输包装应依据ASTM D 3951《商业包装标准规程》进行操作达到安全交货的要求。
(3)运输包装用缓冲垫优先采用植物纤维和纸质成型材料制造,限制使用发泡塑料。
(4)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ISO 780的规定。图形可依照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文字用进口国的官方语言,见表5。
表5 常用储运图示标志和文字

(5)运输包装应符合目标国安全交货的要求。运输包装件应按惯例或买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测,取得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或书面证明,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检验号。必要时应注明产地和生产批次。检测依据的试验大纲应在合同书中确认,或合同书直接规定试验项目和强度,具体内容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推荐:
——由目标国进口商提供性能试验大纲;
——运输包装设计人员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由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协助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参照特定或相类似包装件以往的运输和试验的经验,编制性能试验大纲。
应妥善保存合同书文本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ASTM D 4169《运输包装容器和系统性能检测规程》是目标国常用的检测规程标准。
(6)出口目标国的贸易合同书中,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表6 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ISO标准和我国的标准
标准名称 |
中国标准 |
ISO标准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试验时各部位的标示方法 |
GB/T 4857.1 |
ISO 2206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
GB/T 4857.5 |
ISO 2248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滚动试验方法 |
GB/T 4857.6 |
ISO 2876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浸水试验方法 |
GB/T 4857.12 |
ISO 8474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倾翻试验方法 |
GB/T 4857.14 |
ISO 8768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温湿度调节处理 |
GB/T 4857.2 |
ISO 2233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
GB/T 4857.3 |
ISO 2234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水平冲击试验方法 |
GB/T 4857.11 |
ISO 2244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正弦定频振动试验方法 |
GB/T 4857.7 |
ISO 2247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低气压试验方法 |
GB/T 4857.13 |
ISO 2873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喷淋试验方法 |
GB/T 4857.9 |
ISO 2875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正弦变频振动试验方法 |
GB/T 4857.10 |
ISO 8318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单元货物稳定性试验方法 |
GB/T 4857.22 |
ISO 10531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压力试验方法
包装 运输包装件 采用压力试验机的堆码试验方法 |
GB/T 4857.4
GB/T4857.16① |
ISO 12048② |
包装 运输包装件 随机垂直振动试验方法 |
GBT4857.23-2003 |
ISO 13355 |
注1:GB/T 4857.4等同采用ISO 2872。GB/T 4857.16修改采用ISO 2874。
注2:ISO 12048代替ISO 2872和ISO 2874 |
3.2 配送包装
在包括美国和加拿大在内的发达国家,物流管理已经成为商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物流管理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也日臻成熟。电子商务也包括经由互联网和电视广播推销零售消费商品,此类商品的包装至少不必具有促销功能,因为消费者未见包装已经决定购买。
综上所述,商品包装应适合于目标国的商业运作和贸易惯例,当目标国的进口商提出既不同于运输包装也有别于销售包装的要求时,或许就是此类包装。例如,ASTM D 3951《商业包装标准规程》规定的中间包装是为了提高效率,适合物流管理。
(1)包装定量和尺寸优先考虑适合一人搬运,容器应根据人机功效学原理设计提手。
(2)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定量和数量应考虑产品的使用寿命(有效期)。
(3)包装尺寸应适合分销环境、小型车辆的容积、货架的允许宽度和集装箱的尺寸等。
(4)包装印刷应适当,按具体要求和实际需要表达,产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产地和出厂时间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5)包装应在显著位置印刷由进口商提供的货物的编号(货号)或条形码。
(6)配送包装的所有技术要素应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3.3 销售包装
(1)可重复开闭使用的消费商品包装容器的封口应容易开启和封闭,便于内装物倒空。
(2)形状不规则(例如,艺术造型的家用蜡烛);新产品试销的;无法用尺寸、体积、重量或质量表达净数量的商品应采用可使消费者直接看见产品的包装。
(3)销售包装的定量及其表达应符合目标国的相关规定,当没有具体规定时,则应考虑适合于目标国消费者的习惯。(有些消费商品包装的定量是法定的)
(4)销售的预包装产品的容器封口应在首次开起后留下显而易见的迹象,此迹象必须能够保留在包装容器上而且让消费者轻易的识别。
(5)销售包装采用的形式、定量和标签的全部内容应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