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桶厂和再生桶厂的环保问题(2)
【日本】Isao Kyoi
执行这些严格条例的地区包括工业区和市区。大多数桶厂执行了这些条例,表4列出了这些条例和相应措施的测定值。
表4 制桶厂执行防止空气污染条例的情况
日本政府实施的法规 |
地方管理团体实施的条例 |
桶厂措施的测定值 |
A 硫化物
对每一个项目和地区就烟囱高度和燃料之消耗量制定硫磺氧化物排放极限。 (单位Nm3/H) |
按照设备的类型和地区的不同
锅炉 0.2~0.8Nm3/H
烤炉 0.4~1.5Nm3/H |
总计 各厂 0.05Nm3/H |
B 氮氧化物
根据设备的规模不同
燃烧气体的锅炉 150PPm
燃油的锅炉 180PPm
烘 炉 230PPm |
同 左 |
燃烧气体的锅炉 10-70PPm
燃油的锅炉 20-120PPm
烘 炉 1-25PPm |
C 烟和灰尘
根据设备的规模不同
锅 炉 0.2g/Nm3
烘 炉 0.2g/Nm3 |
同左 |
锅 炉 ≥0.2g/Nm3
烘 炉 ≥0.3g/Nm3 |
D 碳氧化物
日本政府未实施的条例
大城市的管理团体实施的一些条例 |
大阪府实施的排放条例 减少90%
千叶府实施的条例 减少50% |
减少90%或更多
减少大约20%(全面规划之前的过渡时期) |
工厂对用煤油、煤气和相应燃料代替重油和轻油产生的硫氧化物,氢氧化物,烟和灰尘收集到立即进行测量,结果排放量远远低于条例规定值。现在看来没有什么问题。
在某些地区有机氧化物受条例严格的约束,因而工厂必须使用水溶性漆(作外涂料)。安置除臭味的炉子和停止使用某些设备(对内涂)。使用经改进的溶剂。
这些措施,已经给制桶厂带来了许多涉及桶的质最、成本和生产效率方面的问题。
(2)噪音和振动的控制
有关噪音法规规定了各个地方管理团体可以据根某些厂周围地区的惯例制订噪音等级的条例,并在这些厂的边缘地区执行该条例。桶厂使用了许多100分贝等级的设备包括落料压力机,都受该条例的约束。这些条例在工业区比松,在居住区是非常严格的。
某些设备和某些地区振动受地方管理团体实施的条例约束。这些条例涉及落料压力机。
在制桶厂内,产生噪音和振动的设备通常是安装在房屋中间的建筑物内,因而噪音和振动在工厂的边缘地区减少到许可的等级。某些设备带有消音器、减振板或在声源的周围设有吸音墙来减小噪音的等级。
大多数制桶厂处于工业区,那里噪音和振动的条例并不严格,也不会引起抗议。
表5 制桶厂执行噪声和振动的情况
日本政府实施的法规 |
地方管理团体实施的条例 |
制桶厂测量数值 |
1)噪声条例
指定工业区
早上和晚上 60-70dB
白天 65-70dB
夜里 55-65dB |
根据管理团体不同
早上和晚上 65-75dB
白天 70-75dB
夜里 55-70dB |
在压力机、电焊机和卷边机旁边,为100-110dB,但是在工厂的边缘噪音的等级减少到允许值:60-70dB |
2)振动(振动法规)
兼有居住,商业和工厂的指定地区
晚上 65-70dB
白天 60-65dB |
根据管理机关的不同
晚上 70-75dB
白天 60-70dB
许多桶厂在指定地区以外 |
没有问题 |
(3)防止水污染
实施的水污染控制法废水条例中规定了各厂的日排水量为50m3/日或更多些。制桶厂的化学处理设备使用大量的水。这些水的排放是受废水条例的约束。废水条例按照水域的不同而不同。除了日本政府制订的条例外,各地地方管理机关也制订了他们自己的条例。
为了遵守这些条例,所有的制桶厂在其工厂的后部都设有废水处理设备。废水的排放标准因地方管理机关而不同。结果,在不同的工厂中,出现了各种废水处理方法。
为了适应管理机关频繁的突击检查,制桶厂已经控制了排放废水的质量。甚至,逐步提出关于控制磷和氮排放的条例,以致废水控制花费了钢桶工业大量的资金和劳力。
表6 制桶厂废水排放情况
控制项目 |
日本政府实施的条例
最高值 |
地方管理机关施行的条例
根据地方管理机关而不同 |
制桶厂废水测试值 |
处理后 |
处理前 |
PH值 |
5.8-8.6 |
5.8-8.6 |
6.7-8.0 |
7.0 |
生物耗氧量(BOD) |
160(日平均120) |
25-60 |
2.1-10.0 |
35.8 |
化学耗量量(BOD) |
160(日平均120) |
30-90 |
5.4-11.9 |
27.9 |
悬浮固体 |
200(日平均180) |
30-90 |
1.0-1.20 |
50.3 |
矿物油 |
5 |
3-5 |
1.0-5 |
33.2 |
锌 |
5 |
3-5 |
0.1-3.2 |
6.9 |
铁 |
10 |
3-5 |
0-0.3 |
- |
其它 |
- |
- |
- |
- |
磷 |
- |
8 |
4.1 |
12 |
通常废水处理流程:
主要来源:化学处理设备
油分离→中和→凝固沉积物→PH值调整→排放 |
(4)工业废物处理
废物处理和公共场所清洁法规定了如何处理工业废物,包括危险的物质(例如:水银、镉、铅或铬)。
在制桶生产中产生的废漆和化学处理后的污物,受这些条例的约束。因为根据法律实施的有关处理方法和过程较为复杂,所以处理这些废物要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承包商进行。
2.再生桶厂(即旧钢桶整修厂)
(1)再生桶厂的规模和位置
日本有111家再生桶厂。这些工厂在日本东部和西部大至数量相等。日本东部大约50%的厂集中在东京湾。日本西部大约70%聚集在濑户内海和大阪海湾。较大多数厂的规模相当小。其年产景为20万只桶或稍多一些。
表7 再生桶厂的数量和位置
生产量 |
工厂的数目 |
日本东部 |
日本西部 |
总数 |
小于20万只桶/年 |
44 |
43 |
87 |
20-40万只桶/年 |
5 |
12 |
17 |
40-60万只桶/年 |
1 |
2 |
3 |
60-80万只桶/年 |
2 |
2 |
4 |
总计 |
52 |
59 |
111 |
(2)再生桶厂执行环保条例的情况
多数再生桶厂集中在东京海港,濑户内海和大阪海湾。许多再生桶厂象制桶厂一样受严格的条例的约束。
除了表8列出的一些不同点以外,实施的条例的内容和再生桶厂对条例的反应几乎与制桶厂的情况一样。
表8 再生桶厂采用的特殊措施
环境因素 |
设备 |
特殊的措施 |
空气(灰尘) |
喷砂器 |
在厂边缘安装一只大的除尘器阻止灰尘的排放量等于或超过0.5mg/m3。 |
喷涂设备 |
采用无泵的工作间 |
噪声 |
桶清洗机 |
链式清洗机同隔音板密封 |
水 |
桶清洗机 |
小厂里废水受地方管理团体实施的条例制约。在废水排进下水管以前,对超过条例规定的废水排放量则施以罚款。 |
恶臭 |
桶内剩余物 |
在处理厌恶气体控制法中规定的所何特妹物质应使用除臭剂, (例如,氨水、甲烷、硫化物等类似的材料) |
四、结论
作者阐述了日本环境控制政策的过去和现状,以及这些政策带来的满意结果。同时也叙述了制桶厂—和再生桶厂为了防止空气和水的污染如何努力地按照法规管理废物和其它危险品。为了执行这些法规,制桶工业方面采取的措施已经花费了大敏的钱,作为治理设备的投资和流动资金,以保持钢桶的有效生产。
作者相信这些法规将愈来愈严格。我们面临最主要的问题是选择防止污染的技术以及成本更低,更有效的设备。真挚地希望这次国际会议给我们提供机会,在抵制今天面临的各种问题方面,有效地交流我们之间的观点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