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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的含义及确定方法

国家商检局 叶祥清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也称为,《桔皮书》)第九章的规定,每一件经国家主管检验部门(在我国为商检部门)按联合国规定的性能检验标准检验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均须冲印规定格式的包装标记,以表明该种包装已达到的性能等级水平。这种包装标记是由多个要素构成。其中第四个构成要素被称作“相对密度”或“最大总重”。但是,近来发现我国一些厂家生产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钢桶的标记中所标示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不符合联合国的有关要求。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是对标记中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的理解有偏。为此,本文就如何理解和怎样确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标记中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等问题谈点意见。

一、包装标记中“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的含义

在《国际海运危规》附录I第6.2节对包装标记中“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作了这样的叙述“相对密度,……表示该拟装液体物质的包装在无内包装时已按该相对密度进行了设计类型试验。……对拟装固体物质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则是以公斤表示的最大总重”。该应说,这段叙述已基本讲清了上述两个要素的含义。当然,它讲得不太具体或者不够确切。尤其是对“相对密度”的介绍更为含蓄和笼统,容易引起并且实际已经引起了误解,进而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但是,只要对《国际海运危规》进行较全面的学习和研究,也不难理解上述两个构成要素的真正含义。

在附录I第6.1.3条对标记中的“相对密度”作了这样的说明:“其相对密度是最大允许值”。这寥寥数语却打中要害,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在我所看到的一份美国资料中讲得更为明确:包装标记中标出的比重(即相对密度)是液体内容物的最大允许比重 ( themaximum allowable speific gravity of liguid cotents),而标记中标出的“最大总重”,则是包装的最大允许总重.( the maximum ',allowable gross weight of :--the. packaging ) 。由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包装标记中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各自所要说明或者所要服务的对象却是相同的。它们都是表示被标记的包装所能承受内装物重量的一种最大能力。在无内包装而且是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例如200升闭口钢桶)标记的第四个要素的位置上,虽然标出的是内装液体物质的“最大允许密度”,但实质上它所表示的仍是内装物的“最大允许重量”。这是因为某种规格的闭口钢桶的容积是固定的,而容积乘以内装物的“最大允许密度”就等于该包装钢桶所装内装物的“最大允许重量”。这与盛装固体危险货物的开口钢桶和带有内包装的包装(例如一个纸箱内装有24瓶化学试剂)标记第四个要素位置上所标出的“最大允许总重”实质上是一致的。

“最大允许密度”与“最大允许总重”所不同的是,前者仅限于装液体危险物货而且无内包装的包装(如闭口钢桶)标记之中,它是以“净重”方式来表示包装所能承受内容物重量的最大能力,后者则只限用于装固体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开口钢桶)或具有内包装的包装标记之中,而且它是以包装件总重的方式来表示包装所能承受内容物重量的最大能力。从后者被称为“总重”(the gross weight)可以知道,它是指内装物重量(净重)与外包装重量(皮重)之和。有些人将这个“总重”理解为内装物的重量(净重)是不妥的。

从“最大允许密度”和“最大允许总重”的上述含义可以看出,这两个标记构成要素虽不属于《国际海运危规》规定的包装性能试验必做项目,但实际上它是从包装承受内容物重量能力的角度间接表明包装钢桶机械性能水平。具体说,如果包装标记中的“最大允许密度”和“最大允许总重”数值越大,表示该种包装钢桶承受内容物的重量的能力就越大,钢桶的机械性能就愈好。反之,若数值越小,表明其承重能力较差,其机械性能也相应较差。

二、包装标记中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对正确选择和安全使用包装的作用。

在包装标记中标出“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决不是可有可无的随意之举,而是非得这样做不可的。这两个标记构成要素对于正确选择和安全使用出口危险物包装钢桶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由于“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都是“最大允许值”,这意味着它们是一个最高值,即极限值。显然,对于某一特定规格的包装钢桶来说,这个最高值只有一个。因此,在选择和使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时,只要在内装物的相对密度和包件总重等于或小于标记中标出的“最大允许值”的情况下使用这种包装,以包装的机械性能来衡量,其安全性就有保障,因而是允许的。但是,当内装物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超过了标记中所标出的“最大允许值”,使用这种包装钢桶则是危险的,因而是不允许的。由此不难看出,标记中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对人们正确选择和安全使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重要指导作用。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部门,如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厂和外贸经营部门,在选购包装时,必须选购那种在包装标记中所标出的“最大允许密度”或“最大允许总重”比你在出口时实际要装入的货物的“相对密度”或包装件“总重”要大些或大很多的包装钢桶。它们之间相差越大,表明保险系数越大,出运过程中的安全就越有保障。相反,如果两个数值相差越小,表明保险系数越小,出运时的安全可靠性就低。如果两个数值大小相等,则表明你是满负荷使用包装,保险系数小,安全性就差。如果选购那种标记中所标出的“相对密度”或“最大总重”比你在出口时实物的相应要素的数值小,表明你是在超负荷使用包装,这就有危险了,那是绝对不允许的。

当商检部门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使用鉴定和出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部门对货物包装进行安全检查时,应该仔细和认真地将包装标记中的“最大允许密度”和“最大允许总重”与实际内装物的相应要素的数值进行对比和核查,以求及时发现和消除由于包装使用部门错误选用包装而造成的事故隐患。

不难想像,如果包装标记中不标出包装承受内容物重量的“最大允许值”,那么,用户只能盲目地装入任一重量的内容物(无疑也包括超过“最大允许值”使用包装的情况),那将是何等危险!

三、包装标记中“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的确定方法。

如前所述,包装标记中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虽然不是包装性能试验项目,但是,它们却与两项性能试验(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有着密切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包装钢桶内装入一定密度或一定重量的内容物时,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才得以进行,试验结果才有意义。当跌落试验的高度一定的情况下,包装受垂直冲击的能力是与内装物的密度或内装物的重量成反比的。因此,要确定包装标记中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只能通过对包装装钢桶的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来实现。

由于“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是一个最大允许值,因此,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试验即能较快地确定这个“最大允许值”。

1.“由高到低”试验方法。现以确定200升闭口钢桶标记中的“最大允许密度”为例。开始应选用密度较高的液体物质作内容物对钢桶进行跌落和堆码试验(按事先确定的跌落高度和堆码高度规定试验)。毛如出现不合格(钢桶破损渗漏),则应顺次选用具有较低密度的液体物质继续试验,直到试验出现合格结果。此时,内装液体的密度即为所要确定的包装标记中的“最大允许密度”。采用同样的方法,即可确定装固体物质的开口钢桶的“最大允许总重”。

2.“由低到高”试验方法。开始应选用密度较低的液体物质作内容物对闭口钢桶进行跌落和堆码试验。如果试验合格,则应顺次选用具有较高密度的液体物质作内容物对钢桶继续进行试验,直到试验出现不合格结果。那么,在出现不合格试验前面一次试验(合格)所使用的液体密度即为所要确定的包装标记中的“最大允许密度”。此法也同样适用于确定“最大允许总重”。

为确定“最大允许密度”和“最大允许总重”而采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试验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其一,在试验过程中,各次试验所选用的液体物质的密度(或内装物重量)之间级差(即每相邻两次试验选甩物质的密度之差)大小要适当。如果密度级差过大,固然可以减少试验次数,但是通过试验所找出的“最大允许值”与包装钢桶实际所固有的真实值之间的差距就大,即实验误差较大。因此,每次试验所用液体密度之间的级差宜小些,这样可减小实验误差,提高准确度。但是,密度级差也不宜过小,否则会大大增加试验的次数,花费许多时间,还会浪费许多价值较高的试验样品。

其二,当用同一密度的液体物质对钢桶进行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时,很可能会出现这样情况:当跌落试验已出现了“最大允许密度”,即达到了临界点,但堆码试验仍未达到临界点,也就是它还有承受更大密度物质静压(堆码垂直静压力)的能力。结果,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所确定的伺样钢桶的“最大允许密度”各不相同,这时,我们只能选取其中较小的一个值作为该种钢桶包装标记中的“最大允许密度”。

四、改变错误做法,标出正确标记,扩大包装钢桶的销售使用范围

当前,在我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钢桶标记中对“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进行标示较为常见的错误做法是,以实际出口的内装物的密度或实际出口的包装件总重代替“最大允许密度”和“最大允许总重”标示在包装标记之中。之所以说这种做法错误,在于他们将出口时的货物的密度与“最大允许密度”等同起来,混为一谈。殊不知,“最大允许密度”和“最大允许总重”是包装钢桶本身的一种属性或叫特性,而出口时的实际货物的密度,则是内装物本身的二种属性或特性。对于一种特定规格的闭口钢桶来说,它所能承受的“最大允许密度”是一个固定值,它是不会随内装物的不同而改变。而出口时内装实物的密度,它是随着内装实物的不同而不同。错误的理解导致错误的做法。例如有的制桶厂生产的200升闭口钢桶的”最大允许密度”本来可达到1.8,可是却偏偏在包装标记中“最大允许密度”位置上标示1.3。他们的根据是:这种钢桶是用来装糠醛出口,因糖醛的相对密度是1.3,因此标记中标示1.3。也有的制桶厂生产的200升开口钢桶“最大允许总重”本可达到260公斤,却在“最大允许总重”位置上标为223公斤,其根据是出口时该钢桶实际装货200公斤,加上皮重23公斤,于是实际总重刚好223公斤。

这种用出口实物的密度或总重来代替“最大允许密度”和“最大允许总重”的错误做法,将会带来并且有的已经产生种种不良影响。

1.由于标记中所标示的“相对密度”和“最大总重”比真正的“最大允许值”要小,甚至小很多,从而未能充分反映出包装的良好性能。也即埋没了包装钢桶本来所具有的良好性能,这将导致大大缩小该种包装钢桶的使用范围,影响了该种包装钢桶的销售面和销售量。由于错误的标记方法,致使包装的良好性能大打折扣,使包装的优良性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和利用,这不仅降低了社会效益,也直接影响了制桶厂的经济效益。

2.因为这种对“最大允许密度”和“最大允许总重”进行错误标记方法是居于使用出口货物的实际密度和实际总重进行试验和进行标记,它势必出现这种情形,如果某种包装钢桶要用来装5种不同密度的危险货物出口,那么就得做5次试验。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和宝贵时间,而且还要消耗大量的试验样品。同时,5种货物有5种不同的密度,制桶厂就得冲印5种各不相同的标记(指“相对密度”不同)。这样一来,厂家就得制作5套冲印标记的模具,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就不是一个小数了。

3.用出口实物的密度来标示“最大允许密度”的错误做法,即出口实物的密度有多大,在标记中就标出多大密度。其结果将给人们造成一种满负荷,甚至是超负荷使用包装(如有的厂家用净重来标示“最大总重”)的假象,使人看了感到提心吊胆。这种错误标记的包装货物到了国外,很可能会招致国外港口及海上安全监督部门的扣留、罚款甚奎退货。即使在国内,现在也已出现了一些上述错误标记所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影响到危险货物的及时出运。

五、加强商检部门与制桶厂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出口包装标记工作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在国际上有统一的要求和统一的格式。标记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国出口的危险货物能在世界围范内安全而顺利地流通。包装标记即是,一份特殊形式的“包装商检合格证书”也是一份包装产品的“广告”,因此,我国的商检部门和包装生产部门应重视做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工作,以达到充分发挥包装标记多功能的目的。

在我国,按照联合国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标记,是由商检部门批准和具体指导包装生产厂组织实施的。因此,包装标记的正确与否,商检部门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在包装标记的印制过程中,包装生产厂同样可以发挥积极主动作用。具体说,当制桶厂向商检局申请对本厂钢桶进行性能试验以确定和批准标记中的各个构成要素指标之前,本厂应自己进行类似的试验;以找出真正的“最大允许值”,这样,对自己生产的钢桶的性能水平做到了“心中有数”,在填写“商检申请单”时就能有的放矢,这不仅为商检的正式检验提供了方便,大大缩短了检验时间,减少试验次数和节省许多试验样品,而且能又省又快又准地确定包装钢桶的各项优良性能指标。无疑,包装标记也就能正确无误地印制出来。我认为,只要能加强商检部门与包装生产部门的配合协作,则定能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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