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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区别

文/辛巧娟

一、法规来源不同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区别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令

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最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36号令

二、定义标准不同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为准,未列入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清单及确认原则为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确认原则不同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目录采纳了2013年发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根据危害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三大类,详见下表: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物理危害

爆炸物

易燃气体

气溶胶

氧化性气体

加压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自燃液体

自燃固体

自燃物体和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

金属腐蚀物

键康危害

急性毒性

皮肤腐蚀/刺激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致癌性

生殖毒性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

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

危害臭氧层

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而这两个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完全一致,航空货物运输也是采取此标准进行危险货物分类。根据标准,危险货物可分为9大类。

危险货物的分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

四、两者的差异性

如上所述,由于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分类标准完全不同,在对化学品进行危害分类时,往往会出现部分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具体原因主要分为以下3种:

1、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不属于化学物质(例如,汽车安全气囊等)

2、该货物运输条件特殊(例如,高温运输)

3、该货物的危险性不在危险化学品的28项危害之中(例如,锂电池)

同时,对于部分货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也会出现某一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然而却不属于危险货物的情况。

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健康和环境的亚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等)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所采纳。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区分,请看下图差异性示例。

差异性示例

货物名称

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

备注

甲醇

?

?

/

六溴联苯

?

?

该物质有生殖毒性及致癌性,但该危害不在危险货物确认原则范围内,因此不属于危险货物。

锂离子电池

?

?

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氯化钠

?

?

/

五、监管主体不同

目前,我国对于化学品的监管部门主要为安监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等十个部委。每个部委监管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安监部门主管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储存等环节;质检部门主管化学品的进出口环节;交通部主管化学品的运输环节等等。

通过对各部委的法律法规分析,主管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几大法律法规监管的对象为危险货物,而其余法规中监管对象则主要为危险化学品。

注意:《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IATA《危险品规则》及其他民航法律法规及规则中对“危险品”的规定是针对“危险货物”的规定,而非对“危险化学品”。

我国化学品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示例

法律法规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危险化学品

安监部门、质检部门等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

危险化学品

安监部门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危险化学品

环保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

危险化学品

质检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

民航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

交通运输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

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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