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区别
文/辛巧娟
一、法规来源不同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令
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最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36号令
二、定义标准不同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为准,未列入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清单及确认原则为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确认原则不同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目录采纳了2013年发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根据危害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三大类,详见下表: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物理危害 |
爆炸物 |
易燃气体 |
气溶胶 |
氧化性气体 |
加压气体 |
易燃液体 |
易燃固体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
自燃液体 |
自燃固体 |
自燃物体和混合物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
氧化性液体 |
氧化性固体 |
有机过氧化物 |
金属腐蚀物 |
键康危害 |
急性毒性 |
皮肤腐蚀/刺激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
致癌性 |
生殖毒性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
吸入危害 |
环境危害 |
危害水生环境 |
危害臭氧层 |
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而这两个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完全一致,航空货物运输也是采取此标准进行危险货物分类。根据标准,危险货物可分为9大类。
危险货物的分类
第1类:爆炸品 |
第2类:气体 |
第3类:易燃液体 |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
第7类:放射性物质 |
第8类:腐蚀性物质 |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 |
四、两者的差异性
如上所述,由于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分类标准完全不同,在对化学品进行危害分类时,往往会出现部分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具体原因主要分为以下3种:
1、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不属于化学物质(例如,汽车安全气囊等)
2、该货物运输条件特殊(例如,高温运输)
3、该货物的危险性不在危险化学品的28项危害之中(例如,锂电池)
同时,对于部分货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也会出现某一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然而却不属于危险货物的情况。
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健康和环境的亚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等)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所采纳。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区分,请看下图差异性示例。
差异性示例
货物名称 |
危险化学品 |
危险货物 |
备注 |
甲醇 |
? |
? |
/ |
六溴联苯 |
? |
? |
该物质有生殖毒性及致癌性,但该危害不在危险货物确认原则范围内,因此不属于危险货物。 |
锂离子电池 |
? |
? |
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
氯化钠 |
? |
? |
/ |
五、监管主体不同
目前,我国对于化学品的监管部门主要为安监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等十个部委。每个部委监管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安监部门主管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储存等环节;质检部门主管化学品的进出口环节;交通部主管化学品的运输环节等等。
通过对各部委的法律法规分析,主管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几大法律法规监管的对象为危险货物,而其余法规中监管对象则主要为危险化学品。
注意:《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IATA《危险品规则》及其他民航法律法规及规则中对“危险品”的规定是针对“危险货物”的规定,而非对“危险化学品”。
我国化学品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示例
法律法规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
危险化学品 |
安监部门、质检部门等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 |
危险化学品 |
安监部门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危险化学品 |
环保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 |
危险化学品 |
质检部门 |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
危险货物 |
民航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危险货物 |
交通运输部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危险货物 |
铁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