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解读(4)-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
文/杨文亮
【编者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8版在我国已经使用一年多了,但对于我国大多数制桶企业乃至包装企业来说,对其中的很多内容还都相当的陌生。从今天起,我们一起来学习最新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了解国际海运对包装钢桶的要求都有哪些。其实其中有很多内容,都能解决我们企业日常遇到的常见问题,只是我们并不了解,也不重视,以至于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无所适从。如果您想要更多地了解《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就请您关注本公众号,我们将陆续推出系列解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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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Ⅰ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
1、首先必须符合4.1.1中的一般规定(注:即本解读系列的第一期内容)。
2、第Ⅰ类货物包装的设计和结构须达到下列要求:
(1)对爆炸品具有保护作用;能防止爆炸品溢漏和在正常运输状态下,包括事先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压力等的改变,不会增加爆炸品的燃烧和爆炸的危险性。
(2)保证所有包包装在正常运输状态下可以安全装卸。
(3)能承受住运输过程中由于装货和可预见的包装的堆码而产生的压力,从而不会增加爆炸品危险性;包装的盛装功能不会受到损伤;不会因某种程度的变形而降低其强度,或导致堆码不稳。
3、所有准备运输的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均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分类。
4、第Ⅰ类货物须依据危险货物一览表所示,并按详细说明的包装导则进行包装。
5、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包装须遵守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包装类Ⅱ的实验要求。
6、装有液态爆炸品包装的密封装置,须确保有双重防渗漏保护。
7、钢桶的密封装置须配置适当的密封垫圈;如果密封装置带有螺纹,还须防止爆炸物质进入螺纹中。
8、装有可溶于水的物质的包装须是防水的。装有退敏或减敏物质的包装须密封以防止运输过程中浓度的改变。
9、当包装中含有在运输途中可能结冰的双层充水外壳装置时,须在水中加足量的防冻剂,以防运输途中水结冰。由于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防冻剂不得使用。
10、若内包装没有足够保护装置用以防止爆炸性物质与金属接触,不得将以金属为原料且没有保护层的封闭装置插到外包装内部。
11、在正常运输状态下,内包装、填充物和衬垫材料及将爆炸性物质或物品放入包装内的方式都须确保所装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外包装内不会松动。须防止物质中的金属成份与金属包装接触;含有爆炸性物质且未有封闭外壳的物品,须彼此间隔放置以摩擦和碰撞。另外还可以用衬垫、托盘、内外包装里的分隔物、模衬或容器达到上述的目的。
12、包装的制作材料须与包装内所装爆炸品相容,且不渗透,以防爆炸物质与其相互反应或渗漏,从而导致爆炸品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或危险类别或配装类发生变化。
13、须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到钢桶接缝的凹处。
14、禁止使用易于产生并积累足够静电的塑料包装,以防放电时导致包装内的爆炸性物品引爆、着火或发生反应。
15、对于大型坚固的军用爆炸品,如果不带有起爆装置,或有起爆装置但具有至少两种有效的保护装置,可以无包装运输。当这些爆炸品带有推进药或自推进装置的时候,在正常运输状态下,须对其点火系统加以保护,防止在运输途中被激发。
16、爆炸性物质不能装在由于热或其它因素而存在内外压差,从而导致包装爆炸或破裂的内包装或外包装里。
17、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未装箱的以及部分装箱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钢桶包装(1A1,1A2)的内表层接触,则该钢桶须有内衬或涂层。
18、无论包装是否符合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的包装导则,如果该包装已获得国家有关当局的批准,则P101可适用于任何一种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19、对于政府所有的军用危险品,按IMDG规则的规定进行了包装,如果包装完好并事先声明为政府所有的军用危险品,则准予运输。
二、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特殊包装规定
1、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盛装容器须为“有效封口”的。当包装中有气体产生时,便会随之产生强大的内部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可安装通气孔。除非产生的气体不致于发生危险,否则内装物的量也要受到限制。任何通气装置的设计都须确保当包装处于竖直位置时,液体不会渗漏,杂质不能侵入。如有外包装,其设计须确保不会影响通风装置的操作。
2、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包装须遵守6.1章的要求。并满足包装类Ⅱ的实验要求。
3、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包装方法列在包装导则P520中。其中每种包装方式的具体数量代表了目前被认为是每个包装内认可的最大数量。
4、每个现已划定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适用的包装方法列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
5、新的有机过氧化物、新的自反应物质或现已划定的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新配制品,须按下列规定程序确定适当的包装方法。
三、A类感染性物质的特殊包装规定
1、感染性物质的发货人须确保所有的包装制作足以使其以良好的状态抵达目的港,而且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和动物构成任何危害。
2、本规则4.1.1中的一般包装要求(注:即本解读系列的第一期内容),同样也适用于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但是,液体仅能被充灌进对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形成的内部压力具有合适防护的包装内。
3、须将逐项列出的内装物清单,封装于辅助包装和外包装之间。当拟装运的感染性物质情况未知但怀疑符合A标准,须在外包装内文件上的正确运输名称后面,用圆括号注明“疑似A类感染物质”。
4、空的包装在送还发货人或送到任何地方之前,须将其进行灭菌或消毒处理来消除任何危险,而且任何显示该包装曾装过感染性物质的标志或标记都必须予以清除或擦掉。
5、如果能确保达到同等试验效果,可允许装在同一个中间包装内的主容器有以下变动,而不需要对整个包装进行进一步试验:
(1)与经试验的主容器规格相等或缩小的主容器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采用:
①主容器与经试验的原容器在设计上相似(例如形状等);
②所要采用的主容器的结构材料所能承受的冲击和堆码的能力与经试验的原容器相同更更大;
③主容器的开口与原容器相同或略小,封闭装置的设计相似。
④用足够的附加衬垫材料塞满空间以防主容器有较大的移动。
⑤主容器与经试验的包装相同的方式放置于中间包装内。
(2)如果有足够的衬垫材料来填充空间以防主容器发生明显移动,可以使用少量的经试验的主容器或上述的①中所判断的不同类型的主容器。
四、放射性材料的特殊包装规定
1、包装内不得包括除运输放射性材料必要的物品以外的任何物品。在包装设计的运输条件下,这些物品与包装之间的相互作用不得降低包装的安全性。
2、对于具有其它危险特性的放射性材料,其包装涉及须考虑这些危险特性。具有一种副危险性的放射性材料,包装到无须有关当局批准的包装内时,须在完全满足本规则相关规定的包装、集装箱内运输,并遵守本规则对该副危险性的相关规定。
3、在一个包装首次用于运输放射性材料前,须确认其制造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满足本规则相关的规定及任何适用的批准证书。如适用,还须满足以下规定:
(1)如果盛装系统的设计压力超过35kPa(表压),须确保每个包装的盛装系统符合关于该系统容量,在该压力下保持其完整性的经批准的设计要求;
(2)每个用于盛装裂变物质的包装须确保其屏蔽和盛装的有效性,并且必要时,热传递性能和限制系统的有效性处于批准设计适用或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3)为了满足本规则特别指定的中子毒害的要求,对用于盛装裂变物质的包装,须确保临界安全特征效力在适用的或特定设计的限值内,须进行检查以确认这些中子毒害的存在和分布情况。
4、任何包装在首次运输前,须确保包装不含:
(1)与包装设计拟装不同的放射性核元素;
(2)与包装设计拟装内装物形式、物理或化学状态不同的内装物。
5、任何包装在首次运输前,须确保满足本规则相关的所有规定和适用的批准证书。如适用,须满足以下规定:
(1)须确保不符合要求的起吊装置已被拆除或按照规定不被用于起吊包装件;
(2)除非单方批准已对此免除,每个包装须保持直至达至满足与温度和压力要求等同的条件;
(3)每个包装,须通过检查和试验确保放射性内装物可能泄漏的所有关闭装置、阀门和盛装系统的其他开口均已正确关闭,如适当,按照标准的要求的方式进行密封;
(4)对于含有裂变物质的包装件,须执行规定的措施并进行测试以证明每个包装件处于封闭状态。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