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解读(5)-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
文/杨文亮
【编者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8版在我国已经使用一年多了,但对于我国大多数制桶企业乃至包装企业来说,对其中的很多内容还都相当的陌生。从今天起,我们一起来学习最新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了解国际海运对包装钢桶的要求都有哪些。其实其中有很多内容,都能解决我们企业日常遇到的常见问题,只是我们并不了解,也不重视,以至于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无所适从。如果您想要更多地了解《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就请您关注本公众号,我们将陆续推出系列解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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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的包装是指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特点,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国际公约和规则而专门设计、建造,并经过检验、试验和批准用于盛装危险货物的桶、罐、箱、袋等包装物及容器等。货物包装根据分类标准的差异,分类结果不完全一致,最主要的分类标准包括使用目的、货物要求、周转情况、结构形式、货物种类、包装方法及运输方式等。《国际危规》中专门用于海洋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目的和构造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常规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罐柜、散装容器、压力容器、特殊包装等。
常规包装是指容器及其为形成盛装功能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构件或材料,形状有箱、桶、罐、袋、复合包装和组合包装等;材料包括钢、铝、天然木、胶合析、塑料、纺织品、纸、玻璃、瓷器或粗陶瓷等,其最终形式是由包装和所装的物质或物品组成的包件。
常规包装既可以单独用于包装危险货物,也可以同时使用多个进行包装。此时,包件就形成了内包装和外包装,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包件的安全和内、外包装的有效性,在内、外包装装之间通常需要添加数量足够的吸附材料或衬垫材料。吸附材料用于吸收内包装破损情况下溢漏的所有危险货物;衬垫材料用于防止内外包装发生相互摩擦或碰撞等引起包装破损。当同时使用多个包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运时,按照多个单一包装的使用方式不同,可分别形成复合包装和组合包装两种类型。
复合包装是指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包装,一旦组装好后,无论在充灌、储存、运输和卸货过程中始终是一个单一的整体,如钢塑复合桶。复合包装的最大净重不得超过400kg,最大容积不得超过450L。
组合包装是指为运输目的,将一个或多个内包装装在一个外包装内组成的包装,如内衬钢桶,塑料内衬袋装在钢桶内,其最大净重不得超过400kg。如IBC吨桶,塑料吨桶装在铁框架中,其容积不得大于3000L。
1、包装的代码
包装代码由表示包装种类的代码、表示材料性质的代码及表示包装类型的代码组成。包装种类代码由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材料性质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后接表示包装类型的阿拉伯数字。由于复合包装和组合包装的存在,内、外包装可能使用不同性质的包装材料,此时表示包装材料性质的字母会出现两个,第一个表示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表示外包装的材料。但是,对于组合包装,由于其内外包装的组合并不固定,无法运用统一的包装代码进行标注,在实际应用中,仅使用其外包装的材料代码。
下列数字用于表示包装的种类:
1——圆桶;
2——(保留);
3——罐;
4——箱;
5——袋;
6——复合包装。
下列字母用于表示包装材料的种类:
A——钢(所有类型及表面处理);
B——铝;
C——天然木材;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塑料材料;
L——纺织品;
M——纸(多层的);
N——金属(不包括钢和铝);
P——玻璃、陶瓷和粗陶瓷。
表1中指出的代码用来标明根据包装种类、构造所用材料和类别而确定的包装类型。
表1包装类型及代码
种类 |
材料 |
类型 |
代码 |
1、圆桶 |
A钢 |
不可拆装桶顶 |
1A1 |
可拆装桶顶 |
1A2 |
B铝 |
不可拆装桶顶 |
1B1 |
可拆装桶顶 |
1B2 |
D胶合板 |
- |
1D |
G纤维 |
- |
1G |
H塑料 |
不可拆装桶顶 |
1H1 |
可拆装桶顶 |
1H2 |
N金属(不包括钢和铝) |
不可拆装桶顶 |
1N1 |
可拆装桶顶 |
1N2 |
2、(保留) |
|
|
|
3、罐 |
A钢 |
不可拆装罐顶 |
3A1 |
可拆装罐顶 |
3A2 |
B铝 |
不可拆装罐顶 |
3B1 |
可拆装罐顶 |
3B2 |
H塑料 |
不可拆装罐顶 |
3H1 |
可拆装罐顶 |
3H2 |
4、箱 |
A钢 |
- |
4A |
B铝 |
- |
4B |
C天然木 |
普通的 |
4C1 |
箱壁防撒漏的 |
4C2 |
D胶合板 |
- |
4D |
F再生木 |
- |
4F |
G纤维板 |
- |
4G |
H塑料 |
膨胀的 |
4H1 |
硬质的 |
4H2 |
5、袋 |
H编织塑料 |
无内衬或涂层的 |
5H1 |
防撒漏的 |
5H2 |
防水的 |
5H3 |
H塑料薄膜 |
- |
5H4 |
L纺织品 |
无内衬或涂层的 |
5L1 |
防撒漏的 |
5L2 |
防水的 |
5L3 |
M纸 |
多层的 |
5M1 |
多层的,防水的 |
5M2 |
6、复合包装 |
H塑料容器 |
在钢桶内 |
6HA1 |
在钢条箱或钢箱内 |
6HA2 |
在铝桶内 |
6HB1 |
在铝条箱或铝箱内 |
6HB2 |
在木箱内 |
6HC |
在胶合板桶内 |
6HD1 |
在胶合板箱内 |
6HD2 |
在纤维桶内 |
6HG1 |
在纤维板箱内 |
6HG2 |
在塑料桶内 |
6HH1 |
在硬塑料箱内 |
6HH2 |
P玻璃、陶瓷、粗陶瓷 |
在钢桶内 |
6PA1 |
在钢条箱或钢箱内 |
6PA2 |
在铝桶内 |
6PB1 |
在铝条箱或铝箱内 |
6PB2 |
在木箱内 |
6PC |
在胶合板桶内 |
6PD1 |
在柳条筐内 |
6PD2 |
在纤维桶内 |
6PG1 |
在纤维板箱内 |
6PG2 |
在膨胀塑料包装内 |
6PH1 |
在硬塑料箱内 |
6PH2 |
2、包装的标记
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依据《国际危规》的要求,必须带有持久、清晰的标记,用于表明该包装已经通过设计、检验、注册等相关信息。对于合格的包装,《国际危规》给出了标记方法,如图1所示。

图1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实例
上图中各项的含义:
UN——联合国包装符号。
1A1——包装指定代码(参照表1的解释)。
Y——表明其设计类型已顺利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字母,有X、Y和Z三种。X表示包装类Ⅰ、Ⅱ和Ⅲ;Y表示包装类Ⅰ和Ⅱ;Z表示包装类Ⅲ。
1.4——该项表示包装用于盛装液体或固体。盛装液体时表示液体的相对密度,当液体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时,可免除此项;盛装固体时,表示盛装的最大总量。
160——该项表示包装用于盛装液体或固体。用于盛装固体或内包装时,用字母“S”表示;拟装液体时,表示包装所能承受的液压试验压力。
93——表明包装制造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NL——用国际交通中机动车辆使用的标记符号表示授权使用标记的国家。
VL824——制造商的名称或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识别标志。
对于常规包装,当用于救助时,须在其指定代码后标字母“T”;当采用主管机关批准的等效包装时,须在其指定代码后标注字母“W";如果包装是经修复后继续使用的,应标明修复年份并用字母“R”表示该包装经过修复;如修复包装通过渗漏试验,还要加注字母“L”。
3、包装的试验
危险货物包装在投入使用前,其设计类型(包括设计、规格、材料、材料厚度、生产和包装方式、表面处理等)必须通过试验,并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重复试验。如上述设计类型发生变动,也必须进行重复试验。在进行试验前,应将危险货物的包装用非危险货物(物理性质与拟装的危险货物相同)制成包装件,固体盛装至容积的95%,液体盛装至98%;纸制或纤维板包装应置于23±2℃和相对湿度50%±2%的大气条件(或20±22℃和相对湿度65%±2%或27±2℃和相对湿度65%±2%)下,塑料桶、塑料罐和塑料的复合包装应装满拟装物质进行长时间的预备试验。常规包装的试验项目包括:
(1)跌落试验:目的在于模拟运输、装卸和储存中,包装件可能遭受跌落时,其强度能否保证货物的完整无损;
(2)渗漏试验:目的在于检验盛装液体包装的封闭容器的加工工艺是否合格;
(3)液压试验:目的在于检验盛装液体的包装是否能承受内部气体或蒸气在温度变化时所引起的压力变化;
(4)堆码试验:目的在于检验包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的规定期间是否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负荷,而不改变其形状和盛装性能。
包装在经过试验之后,试验机构须就试验的项目出具试验报告提供给包装用户,包装用户应将试验报告的副本提供给相应的主管机关。
4、包装的特殊形式
感染性包装形式包括第6.2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包装。由于感染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本身的特殊性质,其包装除满足《国际危规》中有关包装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达到满足其物质特性的特殊规定。
(1)感染性物质包装
感染性物质包装在标记时必须注明“第6.2类”安样,并且,如果感染物质的包装满足《国际危规》中有关要求,须在包装指定代码后面加入大写拉丁安母“U”。
感染性物质的发货人须确保其包装件制作足以使其以良好的状态抵达目的港,而且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和动物构成危害。空包装在送还发货人或送到任何地方之前,须进行彻底灭菌和消毒,并清除标志和标记。
(2)放射性物质包装
放射性物质包装是指完全包住放射性内装物所必需的各部件的组合体,可能包括一层或多层容器、吸收材料、间隔构件、辐射屏蔽层和各种辅助设备和装置等,主要形式包括:
①空运包装件;
②例外包装件;
③工业包装件(分IP-1、IP-2、IP-3三种);
④装六氟化铀的包装件;
⑤A型包装件;
⑥B(U)型包装件;
⑦B(M)型包装件;
⑧C型包装件;
⑨装裂变物质的包装件。
放射性物质包装件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须相应满足放射性活度、表面污染物、射线的辐射限量等要求,并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放射性物质包装件的运输都需要主管机关签发批准运输证明书方可使用。
我国制桶企业按照核工业部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容器钢桶》(EJ 1042-2014),以及《铀矿石浓缩物包装桶技术条件》(EJ443-1997)生产的钢桶包装,属于上述第③种形式——工业包装件。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