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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解读(10)-放射性物质的包装

文/杨文亮

【编者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8版在我国已经使用一年多了,但对于我国大多数制桶企业乃至包装企业来说,对其中的很多内容还都相当的陌生。从今天起,我们一起来学习最新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了解国际海运对包装钢桶的要求都有哪些。其实其中有很多内容,都能解决我们企业日常遇到的常见问题,只是我们并不了解,也不重视,以至于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无所适从。如果您想要更多地了解《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就请您关注本公众号,我们将陆续推出系列解读文章。

(转载该系列文章,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放射性物质的分类

放射性物质指的是在该批托运货物中活性浓度和总活度都超过《国际危远见》中规定的数值的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国际危规》没有对第7类放射性物质进行明确分类,只是人们在运输实践中根据相关规则从不同角度对放射性物质和物品的限值、包装件防护程度、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等方面进行分类,见下表1:

表1 放射性物质分类表

分类

依据

类型

小类

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的

放射性强度和

危害程度

低比活度放射性

物质(LSA)

LSA-Ⅰ

LSA-Ⅱ

LSA-Ⅲ

表面污染物质

(SCO)

SCO-Ⅰ

SCO-Ⅱ

可裂变物质


低弥散物质


其他形式

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

包装件

所装物质的性质

和表面污染情况

或辐射水平

豁免(例外)

型包装件


工业型包装件

IP-1

IP-2

IP-3

A型包装件


B(U)型包装件


B(M)型包装件


C型包装件


1、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

是指其本身的比活度有限的放射性物质,或估计平均比活度低于有关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在估计平均比活度时,不考虑LSA物质的外部屏蔽物质。低比活度(LSA)放射性物质须分为如下三种:

(1)LSA-Ⅰ;

(2)LSA-Ⅱ;

(3)LSA-Ⅲ。

2、表面污染物体(SCO)

是指本身不具有放射性但其表面分布有放射性固体物质,SCO被分成两类:SCO-Ⅰ和SCO-Ⅱ。

3、特殊形式放射物质

是指非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的密封盒,密封盒的制造应做到只有将该盒破坏时才能打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须至少有一个边尺寸不得小于5mm。

4、低弥散性放射性物质

是指弥散性有限并且不是粉末形式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在封闭器皿中的固体放射性物质。

5、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略)

 

二、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分类

根据运输货物和表面辐射水平对盛装放射性物质、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的危险程度,将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其中Ⅰ级包装件的放射性危险害最弱,Ⅲ级包装件的辐射水平最强;从安全角度讲,Ⅰ级包装件是最安全的,Ⅲ级包装件放射危害最大,最不安全,运输安全指数可达到10。

1、例外包装件

例外包件件只允许装入少量放射性物质。包装件外表面上任何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5μSv/h。例如,一定类型的表盘、烟雾探测器、某些放射性药物、仪表用极低辐射水平的放射源等。此类包装件的包装物可为硬纸板。某些内部被污染的空包装也可作为例外包装件运输。

2、工业包装件

工业型包装件允许装入较大量的放射性物质,但允许装入的放射物质必须是低比活度(LSA)放射性物质或表面污染物体(SCO)。其盛装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的限值,是在离未屏蔽内容物3m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5cSv/h。按照交运的LSA物质或SCO性质的不同,工业包装件又分为IP-1、IP-2和IP-3三种类型。虽然LSA物质的比活度和SCO的污染水平一般都很低,但一个运输工具内的总活度却可能相当大。允许用此类包装件运输的放射性物质的例子有:铀、钍矿石及其初级产品;活化设备、实验室废物与退役废物;树脂、过滤筒、被辐照材料;表面被污染的非放射性固体,如被污染的管道、阀门、泵等退役物项。此类包装件的包装物一般为钢桶、钢箱、其他金属容器或罐。

3、A型包装件

A型包装件允许装入规定的有限量放射性物质,其活度限值是以在规定条件(即运输的正常条件)下包装件包容失效后的最大可接受放射性后果为基础来确定的。可用A型包装件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包括放射性药盒、工业用放射性核素、放射性废物等。A型包装件包装物的一般结构可以是:外层为木板、纤维板或纸板,而内层为玻璃、塑料或钢桶,以及金属桶、充铅的钢质容器等。

4、B型包装件

B型包装件允许装入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大于A型包装件,原则上无限制,其具体的活度限值决定于包装件的设计。B型包装件的大小变化范围很大,小的如内装射线照相用的放射源包装件,毛重仅为几千克;大的如乏燃料包装件,其毛重可达上百吨。B型包装件的包装物是钢结构的,并带有辐射屏蔽,运输乏燃料高放废物的包装件还必须考虑散热问题。

5、C型包装件

C型包装件是指其放射性活度超过B型包装件的限制范围,其包装设计须满足放射性物品的有关包装要求。

 

三、放射性物质工业包装规定

1、工业包装与放射物品的适用关系

表2指出了可采用工业包装物进行包装运输的对应放射性物品类型。

表2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的工业包装件规定

放射性内装物

工业包装类型

专用

非专用

LSA-Ⅰ

固体

IP-1型

IP-1型

液体

IP-2型

IP-2型

LSA-Ⅱ

固体

IP-2型

IP-2型

液体和气体

IP-2型

IP-3型

LSA-Ⅲ

IP-2型

IP-3型

SCO-Ⅰ

IP-1型

IP-1型

SCO-Ⅱ

IP-2型

IP-2型

2、放射性包装件的标记

每一包装件须在其包装外表标出易识别、耐久的标记,用以确认发货人、收货人或两者的识别标记。

每一超过50kg的包装件都须在其包装外表用易识别,耐久的标记标出其所允许的最大总重量。

每个包装件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IP-1型、IP-2型或IP-3型包装件设计,须相应用“IP-1型”、“IP-2型”、或“IP-3型”字样在其包装外表用易识别、耐久的标记标出;

(2)A型包装件设计须在其包装外表面标以易识别、耐久的“A型”字样。

标示出设计证书颁发国的国际车辆注册码(VRI码),并附以生产厂家的名称或其原设计国有关当局规定的包装识别标记。

在每一个包装件的设计结构上,还应在其最外层的耐火、防水容器表面,以凹凸印、压印或其他耐火、防水的方法醒目地标示出下图所示的三叶型符号标记。


三叶形符号及以中心圆半径X为基础的各部分的比例

X的最小允许尺寸为4mm

3、放射性包装件的一般规定

(1)包装须按其质量、体积和形状进行设计,应易于安全地运输。同时,其设计须能使该包装在运输中能正确地系固于运输工具上。

(2)包装上的任何装置和附件的设计须确保在其使用过程中不会发展损坏,一旦发生损坏,该包装符合本规则其他条款的性能不至于削弱。

(3)包装的外表面须尽可行的设计成没有突出的部件而且易于清洁。

(4)包装的外表层的设计须尽可行的防止水的积存和滞留。

(5)在运输过程中任何非包装自身的附加零部件须不影响其安全性。

(6)包装必须能够承受常规运输中所能遇到的环境条件所产生的加速度、震论和共震而不会损害各容器封闭装置的有效性和整个包装的完整性。特别是螺栓、螺帽和其他固定装置在设计上须能防止松动或防其意外脱落,即使重复使用也不会松动。

(7)包装及其部件和构件的材料在物理和化学性质上须相容与放射性内装物相容,同时还须考虑在放射状态下的变化。

(8)所有可能使放射性物质逸散的封闭装置须加以保护以防违规操作。

(9)包装的设计须考虑到常规运输条件下可能遇到的周围环境温度和压力。

(10)包装的设计须提供足够的屏蔽以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按照包装设计的最大装运量进行装运时外部表面任意点的辐射水平不超过规定的数值。

(11)用于盛装具有其他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在设计时须考虑到这些其他危险性。

(12)为确保交付运输的包装件能够通过规定的性能试验,包装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须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遵守程序的资料及关于封闭装置规格和类型和其他必要的说明。

4、工业包装件特殊要求

(1)工业包装件IP-1型、IP-2型和IP-3型的设计须确保在-40℃到+55℃的环境下包装的盛装完整性不会受到损害。

(2)工业包装件IP-2型还须经过自动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试验中应防止:

①放射性内装物的损失和撒漏;

②包装件外表面任何部位的最高辐射水平增加20%以上。

(3)工业包半件IP-3型除要满足上述IP-2型的要求外,还须经过喷水试验和穿透试验。

 

四、放射性物品工业包装的试验

这些试验是:喷水试验、自动跌落试验、堆码试验和穿透试验。每一个包装件的样品必须进行自由跌落试验、堆码试验和穿透试验,在进行每次试验之前应进行喷水试验。在满足喷水试验的要求下,一个样品可以用于进行全部的试验。

在喷水试验结束和随后的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中,样品须是被水最大限度的完全浸透,而且样品外表没有完全变干。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如果水是以四个方向同时喷淋的,则该时间间隔须是两个小时。如果采用按顺序依次对每一个方向进行喷淋,则不允许有时间间隔。

1、喷水试验:

样品须按喷水试验的要求,模拟暴露在大约每小时5cm降水量的雨中至少一小时。

2、自由跌落试验:

样品必须跌落在目标上,以便经受安全性试验方面的最大损害。

样品最低点到目标上表面所测得的跌落高度须不小于下表3中按相应质量规定的距离,目标须符合一般危险品包装物跌落试验的要求。

表3 一般运输条件下包装件自由跌落试验高度

包装件质量(kg)

自由跌落高度(m)

包装件质量<5,000

1.2

5,000≤包装件质量<10,000

0.9

10,000≤包装件质量<15,000

0.6

15,000≤包装件质量

0.3

3、堆码试验:

除非包装有效地防止了堆码,否则样品须按以下较大的堆码压力堆码24小时:

(1)相当于5倍实际包装件的质量;

(2)相当于13kg乘以包装件垂直投影面积的数值的质量。

压力对于样品的两个相对面必须是均衡的,其中一面是包装件直立的基底面。

4、穿透试验:

样品必须置于坚硬、平坦、水平的表面并不得在试验中有明显的移动。

(1)直径为3.2cm一端为半球形质量为6kg的棒须纵向落下,并且纵轴垂直,跌落到样品薄弱部位的中心,以能戳入足够深度,其将撞击到盛装系统。棒在试验中不得有明显变形。

(2)棒的跌落高度是从其最低点到样品上表面预计冲击点间的距离,须是1m。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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