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与常州丰顺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常民三初字第023号
原告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马圩团结桥东堍。
法定代表人茆林凤,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青,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靖,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丰顺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政平街。
法定代表人周中和,常州丰顺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峰,常州丰顺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丰顺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业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州丰顺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撤回其对被告常州丰顺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丰顺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1755元。
审 判 长 朱正生
审 判 员 毛荔萍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