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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公司与金丰制桶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锡民三初字第49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开发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杨逸坤,立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方军,立邦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钱钧,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金丰制桶厂(以下简称金丰制桶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金丰制桶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邵俊,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公司与被告金丰制桶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10元减半收取5405元,保全费3020元及其他诉讼费5900元,合计14325元,由立邦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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