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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瑞夫(宁波)公司排放超标被罚款

信息来源:北仑之窗

区环保局【甬仑环罚字[2014]22号】

201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内涂、外涂喷漆房正在生产,配套的水帘去漆雾设施未开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14年3月12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的现场情况;

3、2014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物处理设施非正常使用的事实。

鉴于以上事实,2014年5月8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仑环告字[2014]第22号),你公司提出“水帘未运行属设备故障,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水帘对最终排放结果无影响”的陈述申辩。

案经审理,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信,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玖仟元。

你公司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罚没款收入”账户,(四明山路778号行政中心A座对面,工商银行北仑兴港支行,联系电话:868501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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