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也可能是陷阱
最近看到一个很好的案例,想谈几点意见,大家共同进行交流探讨。
中国一家出口企业,向欧洲某家进口商长期出口电脑及其配件。双方的合同没有对质量标准的严格界定,也没有约定要达到什么质量标准。双方的贸易往来保持很久,从没有什么问题。货物包装由进口商提供。然而,在出口企业出口了一大批货物以后,进口商突然宣布产品质量不符合欧洲CE标准,拒绝付款。
出口企业反驳说双方并没有约定质量要达到CE标准。但是,进口商坚持说因为包装上印有CE标准,但是产品却没有达到CE标准,也没有通过CE认证,产品在欧洲根本没资格销售,所以不能接受货物。中方立即抗辩说包装物是进口商提供的,并不是中方自己宣布已经达到CE标准。这个案件最终以和解而终。但是,这个案件却留下了深刻的思考。
首先,在目前各国都加强了技术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各个行业都应该注意进口国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机电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欧洲时就要注意CE标准,CE是法语ConformiteEuropende的缩写,意思是欧洲合格认证。这一认证只有经过欧盟批准的认证机构才能做出。比如德国莱茵技术监督协会驻中国实验室。这种标准通常是强制性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产品就无法在市场上销售。
其次,出口企业务必警惕,如果不能达到某一标准,则绝对不能在外包装上标注这一标准。外包装的标注就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所以,在本案中就可以看出进口商的阴险用心。他提供包装,让出口企业认为反正不是我自己印上去的,出了问题也不是我来承担,因此会接受。这样,如果一直太平无事,则进口商把有这一标注的货物顺利销售,他乐得其成;如果一旦被查出不符合CE标准,他立刻就可以把这一风险转嫁到中国出口企业头上,拒绝付款。从表面证据看,货物是出口企业生产的,外包装也是他们产品的外包装。第三方不会知道这包装物是谁提供的。如果这案件提交仲裁,仲裁员至少会认为,出口企业明知产品没有通过CE认证,却同意使用印有CE认证的包装物,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这里还要附带谈一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关系。在我国,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GB开头,是企业产品必须达到的标准,比如食盐行业。推荐性标准以GB/T开头,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企业还可以制定标准不低于国家推荐标准的企业标准。但是,无论如何,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外包装标注的质量标准。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高出国家标准数倍,却没有达到产品外包装上写的标准,被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抽检,判为不合格。
因此,本案提醒出口企业注意,外包装这件小事背后大有学问,千万不要盲目接受外方提供的、不符合实际质量情况的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