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图案"取巧"惹官司
不同厂家的桃仁食品,却有着类似的包装,“桃仁图案”版权引发纠纷——
??分明是两袋不同厂家生产的小核桃仁,外包装的整体构图和布局却非常相似,稍不留意很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视觉混淆。近日,上海三明食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享有的“桃仁棕色图案”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上海祖格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二中院经过详细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装相似引发纠纷
??据悉,成立于1987年的上海三明食品有限公司是沪上的一家知名民营企业。1998年至2004年,三明公司生产的阿明炒货系列食品连续被推荐为上海名牌产品。2001年至2006年,原告使用在炒货食品上的“阿明”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作为炒货系列产品之一,2004年1月起三明公司在“阿明”小核桃仁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桃仁棕色图案”美术作品。2005年5月,上海祖格食品有限公司设计了“祖格”小核桃仁产品外包装图案,于同年开始销售印有该外包装图案的“祖格”小核桃仁产品并延用至今。三明公司认为祖格公司使用的小核桃仁产品外包装图案与自己的“桃仁棕色图案”相似,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将祖格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原告三明公司诉称:“阿明”是全国消费者最受欢迎的休闲食品之一。“阿明”核桃仁外包装标贴上的“桃仁棕色图案”美术作品由原告自行创作,对此享有著作权。祖格公司在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的“祖格”小核桃仁产品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相似的产品包装,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三明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故意使用与其享有著作权的“桃仁棕色图案”美术作品相似的外包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故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上海《新民晚报》及《中国食品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针对三明公司的诉请和理由,祖格公司反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桃仁棕色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产品包装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祖格”小核桃仁产品外包装是被告独立创作的,与涉案作品并不相同,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一审判决被告侵权
??上海市二中院在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之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概括为,原告是否享有“桃仁棕色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被告“祖格”小核桃仁产品外包装图案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其销售的“阿明”小核桃仁产品外包装,外包装上印有“桃仁棕色图案”以及“上海三明食品公司”字样,以证明原告享有使用在外包装上的“桃仁棕色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其独立设计了“桃仁棕色图案”美术作品,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桃仁棕色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还将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归属于侵犯著作权范围。对比原告作品和被告产品外包装图案,两者的整体构图、布局基本相同。虽然两者存在被告所辩称的某些不同,但均体现为细节上的差异,该细节上的差异并未影响两图案整体的相似性。因此,被告产品外包装图案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相似。被告关于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上海祖格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上海三明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桃仁棕色图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