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装引发大官司
广东省东莞市味之旅公司因涉嫌产品包装图案侵权被告上法庭,然而却拿出了对于被控包装的商标 注册证明。明知对方侵权,原告却拿不出充足的证据,最终不得不绕道从著作权入手展开向对方的攻势,于是发生了一场———
小包装引发大官司
由于在一桩著作权案件中败诉,广东省东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被二审法院驳回。
注册商标被控侵权
2000年,广东省东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一家设计公司为其产品“特脆司”葱油饼制作了包装图案,双方口头约定该图案的著作权属于金富士公司。事后,金富士公司还向广东省东莞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了标识认可申请。于是,金富士公司便开始销售其产品“特脆司”葱油饼。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然而就在此时,金富士公司却发现另一家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味之旅公司的葱油饼包装袋与该企业生产的“特脆司”葱油饼包装袋图案极其相似,于是便以味之旅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味之旅公司否认其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他们称,原告金富士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特脆司”葱油饼包装袋的产品设计图案享有的著作权。并且,味之旅公司是受(台湾)立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和生产“特脆司”葱油饼的,(台湾)立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控包装袋的产品设计图案享有合法的著作权。
至此,究竟味之旅公司的行为属不属于侵权行为呢?法院审理认为,金富士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设计了“特脆司”葱油饼的包装图案,并约定了该包装的著作权属于金富士公司所有。与此同时,味之旅公司提供的一份证据则显示,(台湾)立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特脆司”葱油饼享用商标权,期限为2002年至2012年,晚于金富士公司的著作权取得的期限。因此,最终认定味之旅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成立,判决味之旅公司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赔礼道歉。
断案依据法条
同是生产食品的企业,保护产品包装的方式却截然不同:一方取得了产品包装的著作权,而另一方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商标注册,究竟法律该保护谁呢?
上诉人味之旅公司在二审中辩称:“金富士公司的‘特脆司’葱油饼包装图案是产品包装图纸,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包括‘产品设计图纸’,而不包括‘产品包装图纸’。因此,我们使用的产品包装图案不构成对金富士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的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列举中并没有“产品包装图纸”一项,然而仅仅因为这两字之差,当事人的著作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吗?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专业律师解释说,设计公司为金富士公司设计的产品包装图案有明确的思想内容,而且在图案设计、色彩运用以及布局构图等方面都有自己独特之处,并且该图案能够被复制、发行,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所以,本案争议的产品包装图纸符合作品的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采取“依法自动产生”的原则,即作品(产品包装图案)一经完成,著作权便产生了;而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在本案中,味之旅公司注册商标时,金富士公司的著作权已经存在,这就意味着味之旅公司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在先权利。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味之旅公司的上诉。
法律有“特权”
仅仅因为一个小包装,就引发了两个企业之间不小的纷争。为了使己方在诉讼中获胜,一个企业引用了《著作权法》,而另一个企业则端出了《商标法》。原因在于,金富士公司在设计包装图案后只取得了著作权,而味之旅公司则只取得了商标权。虽然两家公司取得各自的权利无可非议,但试想一下,如果金富士公司在取得著作权的同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再办理一个商标注册手续,就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官司。即便上了法庭,金富士公司也完全有实力驳倒对方,法律和事实会令对方心服口服。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谁拿到了法律的“特权”,谁就拿到了市场的通行证。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更应学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创造”权利。这样,不但维护了自身的利益,也令侵权者没有了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