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料】
中国包协金属容器委员会制桶分会科技咨询服务及管理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能促进制桶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它能充分发挥行业科技人员的才智和潜力。为促进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和整个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适用范围:
1.制桶分会设专人负责制桶行业的科技咨询服务工作。
2.依靠会员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制桶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它是社会公益性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3.需要进行科技咨询服务的会员单位,需填写委托书,由制桶分会安排受托单位。
4.为便于管理、确保委托、受托双方或委托、受托,中介三方利益,依法签订科技咨询服务合同。
5.凡经制桶分会鉴证的会员单位间科技咨询服务合同,分会负责监督与协调工作。
6.凡由制桶分会组织受托单位科技人员参加的咨询活动,受托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
二、业务范围:
1.受托新建制桶企业或制桶车间提出开发方案。生产,管理等技术难题及节能、环保等方面问题。
2.受托制桶技术改造项目及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进行综合评议论证。
3.受托解决制桶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及管理难题。
4.受托制桶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组织协作攻关和推广使用
5.协助会员单位对制桶科技成果进行评论或鉴定。组织技术转让。
6.受托引进制桶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
7.受托开办各种制桶管理及专业技术培训班。为人才培训提供服务。
三、收费原则:
1.根据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等收费,由委托和受托单位双方协商。通过签订正式合同确定。
2.对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按咨询服务后一定期间内,实现经济效益或该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可采取分期或一次提成收费。
3.对不易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咨询过程中所需直接费用收费(包括技术劳务费,实验费、资料费、各种技术处理费、复制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科技人员津贴及对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补偿费和咨询机构工作人员的开支),并加收5-20%的咨询服务费。
4.提供制桶科技信息和中介服务的可按成交额的3-5%收取咨询服务费。
5.制桶分会对会员单位问订购制桶新设备的技术推广中介服务费按0.8%收取。供货双方一方为非会员按1.2%收取。中介服务费一律由供货方支付。
制桶分会以正式签订的科技咨询服务合同或制桶设备订货合同为依据,按上述有关条款提取服务费用。
四,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1.从科技咨询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10-15%用于参加该项服务的科技人员和促成该项完成人员的津贴。提取30-45%,作为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补偿费。提供中介服务或信息的可以从收入中提取5%用于奖励有贡献人员。
2.制桶分会将技术咨询或技术推广服务费纯收入的90%用于制桶分会的自身建设。10%用于制桶分会工作人员的奖励基金。
五、其他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包协金属容器委员会制桶分会,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此照执行。
2.本细则如和上级下发文件精神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一九八九年制桶分会第四次委员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