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申报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国家财政部为了支持鼓励包装行业实施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2005年7月底下达了《关于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会在行业重点企业中开展推动包装行业高新技术创新的一系列工作, 争取到国家财政的“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二百多万元。本市两包装企业获中央财政资金无偿资助,完满地完成了2005年“研发资金“申报工作。为做好2006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财政部办公厅于2006年4月14日下达了《关于申报2006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通知》,现就所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资金的支持重点
该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下列项目:
(一)包装材料及制品。重点是具有国际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材料和包装制品;利用再生资源,废、旧资源和农业废弃物制造的包装材料及制品;易于回收、再利用或能完全降解的包装材料及其他环保型包装材料或制品;代木、节木包装材料及制品。
(二)包装设备及装备。重点是具有自主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包装装备水平的项目;可以全部或部分替代进口的项目;新型包装材料生产线及其成型设备和后续加工设备;包装废弃物再生处理及综合利用设备;包装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高性能、高精度包装机械及包装印刷机械。
(三)包装技术。重点是在包装行业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包装废弃物的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节约资源的减量化技术;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生产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及其他基础、共性包装技术。
二、 申报企业的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第1~3项基本资格条件,以及第4项条件中的一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生产的国内大、中型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 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⑵ 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
⑶ 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5、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得连续申报;2005年申报但未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无重大突破、创新,不得再次申报。
6、申报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 上海地区申报及审核的负责部门
各省、市申报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文件明确审核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包装技术协会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经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负责上海地区该项申报工作的动员、审核、评审、汇总等工作,将协会组织专家审核结果向市财政汇报,由市财政决定向财政部上报的项目。
四、 申报的具体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 ;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统一的申报表,申报表电子文档可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上下载(http://www.cpf.org.cn/)。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经济指标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章程;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8、研发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已落成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清单等);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 申报材料的具体格式
按A4纸张大小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封面),装订成册后一式九份申报,并附电子文档格式文件一份(需与纸质文件一致),一并申报。
六、 项目支持情况
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财政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对以自筹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七、 申报具体程序
1、 企业提出申请,在2006年6月10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到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为了保证申报质量,企业最好提前将申报资料(草稿)报到市包协,以便互相沟通,使申报资料能符合文件精神及具体要求。
2、 市包协根据财政要求进行审核,将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汇总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上报国家财政。
3、 国家财政委托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中央企业及地方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审定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4、 国家财政最后确定支持项目、支持方式、额度,下达正式文件通知市财政进行拨款支持所批准的有关项目。
八、 资金的使用
该项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关键试验设备及软件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现行制度规定及经财政部批准的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资金,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收到的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