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就两起出口危险货物未进行包装使用鉴定即发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以引起各出口危险货物企业的重视。
去年9月,甘肃省某公司出口的三氧化二砷(俗名砒霜,联合国编号1561,剧毒固体,包装类别Ⅱ类),外钢桶内塑料膜袋包装,共95吨,1990桶。由于该公司未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就发往天津港,因此货物无法装船,延误了该批危险货物的按期出口,也违反了《商检法》的相关规定。
去年11月,兰州某厂生产的三甲基乙酰氯(联合国编号2438,主要危险性为剧毒,副危险性易燃、腐蚀性液体,包装类别Ⅰ类),用200升钢塑复合桶包装,共15吨,80桶。该厂申请包装使用鉴定前,货物已由兰州发往上海港,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此提出严厉批评。
为保证该批货物的安全出口,根据该厂申请,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派员赴上海港进行使用鉴定,经鉴定合格后出证放行。该厂出口危险货物未经包装使用鉴定即发货,违反了《商检法》的有关规定。
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及包装检验鉴定监管的规定,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顺利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对造成以上两起违反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事件的某公司及兰州某厂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危险货物及包装生产、出口企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应进一步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意识上重视出口危险货物及包装的生产、包装、检验、储存、运输等货物流领域的安全,充分认识到出口危险货物事关我国经济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企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出口危险货物及包装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出口。
二、各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按《商检法》第十七条“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的要求,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使用鉴定(含非法定检验的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所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口岸港务、民航、铁路、公路安排危险货物装运出口的有效凭证。各企业要严格执行这一法律规定。
三、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企业,在向用户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时应告知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在危险货物包装完毕发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