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进出口包装商检的有关问题(2)
六、签订包装条款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对外贸易合同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包装材料和方式,如木箱装、纸箱装、钢桶装、麻袋装等,并根据需要加注尺寸、每件重量或数量、加固条件等;二是运输标志,按国际惯例,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在签约时,进口单位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和责任,以减少运输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订立合同包装条款时应注意:
⑴对于有些包装术语,如“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因可以有不同理解而引起争议,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取得一致认识,应避免使用。尤其对设备包装条件,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对特别精密的设备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外,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
⑵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何时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如果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则条款中应明确包装材料到达时间,以及愈期到达时买方应负的责任。
⑶运输标志如由买方决定,也应规定标志到达的时间(标志内容须经卖方同意),愈期不到时买方应负的责任等。
七、包装检验的要求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在抽样或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八、包装检验证书
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是用于证明进出口商品包装情况的证书。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列入品质证书或重量证书中证明,如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单独证明包装情况时,商检机构可单独出具包装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商品包装的具体情况,作为交接货物、银行结汇的依据;进口商品的包装,若不符合贸易合之规定要求时,商检机构可出具包装检验证书,作为对外办理索赔的依据,有时也在品质证书或重量证书中同时证明有关包装情况的内容。
九、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志
在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或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加附我国规定的各种检验标志,以证明该商品符合国家或国际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就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简称商检标志。商检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证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各种商检标志。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检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质量标志”三种。使用商检标志必须向国家产检局或有关商检局办理申请,经审查、考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包装及标志鉴定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除散装及裸装货之外,一般货物都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既适合长途运输又适合商品本身性能的包装,同时,在外包装上必须刷上明晰可认的标志,以便在装运、转运、交接等过程中易于识别,防止错运或丢失。
商品包装大致可分为两种:⑴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大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安全,便于运输储存。按包装外形有袋、包、桶、箱、篓等,按包装材料分有纸、棉、麻、竹、木材、塑料、金属等,又有新旧之分;此外还有托盘、集装袋、集装箱等集合包装;⑵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是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有美化和宣传商品,便于销售等作用。其种类很多,如适于展览陈列用的直挂式、堆叠式等;易于识别的有透明式、开窗式等;便于携带或其它用途的有手提式、礼品式、易开式、配套式等;还有真空包装、热收缩包装、贴体包装、起泡包装包括新型垫衬物等;包装好的商品,可提高商品身价。
运输包装上必须有包装标志,俗称唛头,实际上唛头只是包装标志的一部分,唛头一般用三角形、圆形、方形等图形或几个英文字母组成。包装标志一般包括生产国名、生产厂、发货港、目地港、收货人、货名、规格、唛头、批号、件号,有关货物的重量、体积,以及指示性标记、警告性标记等。
指示性标记是根据商品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例如“向上”、“防湿”、“小心轻放”、“防热”、“防冻”、“由此吊起”、“由此开始”、“重心点”等图形标志;有的用文字标明“勿用手钩”、“勿近锅炉”等。用以防止货物遭受损害。警告性标记是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商品作出的危险标志,要求清楚明显并印刷在显著的位置。
包装及标志鉴定就是对进出口商品包装的种类、材料和现状以及包装标志等进行鉴定,证明商品的内、外包装和标志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贸易合同或运输契约的规定相符,出具证书,作为贸易关系人进行交接、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十一、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包装的检验办法
商品包装是保证商品数量、质量完好无损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出口商品由于包装破损严重,每年由保险公司支付国外的货损赔款很多,不仅给国家遭受很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对外经济贸易部曾发出《关于加强出商品包装管理、防止包装破损的暂行规定》,对生产加工部门、供货部门、装卸运输部门、仓储部门、出口经营部门、以及商检、海关等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在生产收购、运输、储存、检验、出运等各个环节上对出口商品加强对包装的检查管理,严格交接责任制度,坚决堵塞漏洞。
其中对商检部门要求在抽样、检验品质、鉴定重量、验舱监装、下厂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同时检查包装。对尚未成箱成件的商品执行出口预验时,除应检查包装材料外,在正式出运、查验换证时,必须查验包装质量。对于从内地运抵口岸的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必须批批查验包装。商检人员应经常深入港区、车站、仓库、货场了解商品的包装情况,如发现包装破损、污染及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包装,应联系海关,严格把关。商检部门查验包装,应以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和有关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技术条件为依据;出口合同、标准中没有规定具体包装条件的,则以国内购销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为依据。凡不符合出口合同、标准或购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或者包装存在下列各项情况的,不予发证放行:
⑴纸箱:①箱身塌陷或破烂;②应用粘合剂封盖或用胶带封口而未经封盖封口的;③粘胶剂或粘胶带粘合力不强,易被揭开重封而不留撕痕的。
⑵木箱、木桶:①箱板、木档断折、木档短缺或钉子松脱;②打包铁皮和腰箍松弛、断损、脱落、或打包铁皮接头不衔接;③箱身、桶身有腐朽板或树皮板;④木桶有裂缝或桶塞、桶盖松动脱落。
⑶钢桶、塑料桶:①渗漏严重;②桶身有裂缝或孔隙;③桶盖脱落或被损坏。
⑷各种袋子:①缝口松散,包皮破烂,或严重钩损、撕损;②捆扎带或绳索断损、松脱、缺道、缝合线断线、脱线或漏缝,以致包件严重变形的。
⑸其它异常情况:①货物移动时,箱内货物有晃动或有破碎声响;②散把、破包、渗漏或商品外露的;③包装严重污染或霉损的;④有浸湿痕迹和严重受潮的;⑤有腐烂或严重异味的;⑥摔坏或破烂的货件;⑦需要有指示性、警告性的包装标志,而货件上标志短缺或模糊不清的。
凡属于上述情况的,须经发件人修补或更换包装后,方能发运出口。有关修补、更换包装的工作,应尽可能在货物运到港区、车站以前进行。如在仓库难以修补、更换或货物已运抵港区、车站后才发生的破损、污染,必须在装船、装车前完成修补或更换包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