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已强制实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实施《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在保障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止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0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了《国际危规》的第35套修正案。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第294号决议,《国际危险》第35套修正案于2011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2010版《国际危规》未作大篇幅的集中修订,改动部分零散分布于各章。第一章主要修改了部分定义和培训要求;第二章对每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略作调整;第三章增删了部分特殊规定、并相应调整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限量标志;第四章修改和新增了部分包装导则;第五章新增了部分电子单证的内容,删除了每节中关于熏蒸货物的运输要求,新增了5.5章物殊规定对熏蒸货物进行集中规范;第六章主要修改了包装容器的标记要求;第七章只做了少量修订。
2010版《国际危规》其中增加的一个新条目(UN3496,电池,镍金属氢化物,第9类),将镍金属氰化物列入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几乎涵盖了所有种类的电池产品,按照《国际危规》的分类标准和电池中所含有的危险物质成分,将电池划分为第8类腐蚀品(由于内装腐蚀性电解液)、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由于内装活泼金属)、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由于电池不合适结构或玷污反应会造成爆炸起火),这些电池产品在运输、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财产造成毁损、对环境造成伤害和损害,需要特别防护,应按照《国际危规》中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条目进行包装、积载、隔离和托运。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包装相关企业,严密关注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事项,加大对新规则的学习力度,认真研读新规则中的危险货物分类条目,了解新规则对我国包装运输的影响;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和海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针对性地采用危险货物包装和运输方法,全力满足新规则要求的各项运输条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包装、运输违规造成货物滞留或退货等损失,确保危险货物顺利报检出口。
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0版*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