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包装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2015年4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其他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包装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包装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在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我国包装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包装行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进包装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是中国包装联合会授于坦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科术技术奖的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奖励办公室为管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和要求
(一)技术类
l、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
2、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包装工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的项目;
3、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公益类
1、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行业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显著;
2、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杂志、文章、论文、书籍引用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较好的效益;
3、标准项目正式实施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述科技成果应是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受奖人应当具备下到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本授奖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
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4、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5、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6、有争议的项目;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1、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
2、一等奖:具有原创技术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意义,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特等奖:具有原创技术或在技术上有特别重大创新,技术难度特别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特别重大作用,并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5人,单位不超过15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管委会委员由联合会领导、包装行业的著名专家、学者、行业协会领导和知名企业家组成。管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通报年度获奖项目。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包装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家组成。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学发展方向,熟悉本行业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方向。
2、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是作出过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
3、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4、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5、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管委会及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奖励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申报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由中国包装联合会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出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其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必要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隔一年后,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奖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受中国包装联合会委托的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形式审查合格后,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受中国包装联合会委托的推荐单位包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装协会(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和中央直属企业。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申报单位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组织申报单位和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各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
第三十条 管委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对申报奖励项目(含完成人)的等级评定结果通过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进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性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现。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申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拉到异议材料后并确认,应当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明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协助。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受奖候选单位、候先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一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华的,可以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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