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钢桶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超期贮存可能被罚款!
文/三哥
据应急管理部消息,日前,国务院安委会日前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2个专题实施方案、9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其中包括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化工园区、化工企业等是重点整治对象,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实施起来,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由此,危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始了!
2020年4月28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专门就《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进行了解读。会议中也提到,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是三年专项整治重点之一——危化品的风险防控的一个专项,将分四个阶段进行。
在危险废物的安全整治上,《三年行动计划》表明从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等几大方面进行。为了确保对危险废物的全流程监管,相关单位要从多个方面建立完善管控手段,一是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尤其是要加强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二是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并将相关行为在严肃查处的同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控制危险废物流向,动态监管;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并修订完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用严格的手段和严密的监管来推动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是处理危险废物的末端环节,同样也不容忽视。在这一方面上,《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各地根据地区危险废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加强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同时对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引起重视,尤其是要加快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等的研发。
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也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危险等级、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方式等有关资料和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这一意味着,在危险废物处理领域,接下来或许会制、修订一批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规范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危险废物治理的开展,促使我国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减量化,处理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5日,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组织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包装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内部分废硅油桶、废油墨桶、硅辅空瓶等包装上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
该单位部分废硅油桶、废油墨桶、硅辅空瓶等包装上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的行为,根据相关法条,对该案件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罚款10000元。
危废房建设是否规范不容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10万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2-20万元罚款;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20万元处罚;不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处5-20万元处罚;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处3-10万元处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3-10万元处罚。
危废房建设不到位,您可能就是被罚的下一位!
看到这里,许多企业可能已经开始担忧自家危废房建设是否符合标准了。自己去查询法律法规的话,可能不清楚查询哪个标准,就算找到了,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严谨繁琐的文字看了真是令人头疼。不用慌,小编为您准备了通俗易记的干货。牢记四大点,建设标准规范的危废房不用愁,快来瞧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