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清洁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1)
文/王瑞波

王瑞波在2017年钢桶行业大会上演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25年来首次修订,由原来的47条款增加到70条款,号称“历史最严厉环保法”。自实施以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2016年至2017年以来,中央各环保督察组轮番对各地区、各省市进行环保专项督查,刮起了一轮又一轮的“环保风暴”。各地方环保执法部门为应对中央环保督查,对企业进行限产、停产、处罚、法办、关停等“一刀切”极端手段,一时各涉及排污的企业“风声鹤唳、惶恐不可终日”。
我们制桶企业采用的钢桶外表涂装(喷漆、烘干)传统工艺,是典型的“排污大户”,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也是各级政府环保执法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许多制桶企业也面临着限排限产、停产整改、歇业倒闭的困境。
承借全国钢桶行业2017年会召开之际,我公司愿意将“钢桶环保清洁生产”的技术改造、创新经验和做法,在这里与各位同仁探讨和分享,以供各制桶企业参考和借鉴,共同度过环保难关。
一、新《环保法》解读
1、新《环保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① 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②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③ 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④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⑤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3、“环保新法”六大亮点:
第一、立法理念的创新。
第二、技术手段的加强。
第三、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第四、监管手段出硬招。
第五、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
第六、法律责任超严厉。
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学习理解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1.2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4 无组织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7 污染源
3.8 单位周界
3.9 无组织排放源
3.10 排气筒高度
4 指标体系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8监测
8.1 布点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8.3 监测工况要求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5 排气量的测定
9 标准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节选)
序号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排气筒(m)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监控点 |
浓度(mg/m3) |
1 |
二
氧
化
硫 |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
15
20
30
40
50 |
1.6
2.6
8.8
15
23 |
3.0
5.1
17
30
45 |
4.1
7.7
26
45
69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
0.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
2 |
氮
氧
化
物 |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
15
20
30
40
50 |
0.47
0.77
2.6
4.6
7 |
0.91
1.5
5.1
8.9
14 |
1.4
2.3
7.7
14
21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
0.15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
3 |
颗
粒
物 |
22
(碳黑尘、染料尘) |
15
20
30
40 |
禁
排 |
0.60
1.0
4.0
6.8 |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肉眼不可见 |
15 |
苯 |
17 |
15
20
30
40 |
禁
排 |
0.60
1.0
3.3
6.0 |
0.90
1.5
5.2
9.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0.50 |
16 |
甲
苯 |
60 |
15
20
30
40 |
禁
排 |
3.6
6.1
21
36 |
5.5
9.3
31
54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0.30 |
17 |
二
甲
苯 |
90 |
15
20
30
40 |
禁
排 |
1.2
2.0
6.9
12 |
1.8
3.1
10
18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1.5 |
33 |
非
甲
烷
总
烃 |
15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
15
20
30
40 |
6.3
10
35
61 |
12
20
63
120 |
18
30
100
17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5.0 |
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节选)
序号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排气筒(m) |
二级 |
三级 |
监控点 |
浓度(mg/m3) |
1 |
二
氧
化
硫 |
55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
15
20
30
40
50 |
2.6
4.3
15
25
39 |
3.5
6.6
22
38
58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0.40 |
2 |
氮
氧
化
物 |
240
(硝酸使用和其它) |
15
20
30
40
50 |
0.7
1.3
4.4
7.5
12 |
1.2
2.0
6.6
11
18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0.12 |
3 |
颗
粒
物 |
18
(碳黑尘、染料尘) |
15
20
30
40 |
0.1
0.8
3.4
5.8 |
0.74
1.3
5.0
8.5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肉眼不可见
|
15 |
苯 |
12 |
15
20
30
40 |
0.5
0.9
2.9
5.6 |
0.80
1.3
4.4
7.6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0.40 |
16 |
甲
苯 |
40 |
15
20
30
40 |
3.1
5.2
18
30 |
4.7
7.9
27
46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2.4 |
17 |
二
甲
苯 |
70 |
15
20
30
40 |
1.0
1.7
5.9
10 |
1.5
2.6
8.8
15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1.2 |
33 |
非
甲
烷
总
烃 |
12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
15
20
30
40 |
10
17
53
100 |
16
27
83
15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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